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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运用的法律难题及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4]哈特的研究的确将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命题推至了一个更高的层面。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哈特的研究只是该命题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转折点,他未能以 “语言的开放结构” 为基础,推理出法律文本中语言运用的规范化问题。因此,“开放结构说” 将成为模糊语词立法运用的理论出发点,进而梳理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运用的现实难题。

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运用的法律难题及研究成果

传统上认为,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的运用能够填补立法漏洞,修正并弥补立法的滞后性缺陷。该论断反映了模糊语词的规范性特征,也是其对立法工作产生的积极影响。现阶段,我国立法机关对模糊语词的运用,更注重其在语言表达技术和语义开放结构上的独特功能,并希求通过模糊语词的运用来扩张法律的社会控制范围。但客观地说,尽管模糊语词的立法运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变迁之间的鸿沟,但模糊语词失范现象的出现也引发了人们对于立法质量的担忧。尽管法学界和语言学界都普遍承认,模糊性是语言的本质属性之一,[13]人们在享受语词的模糊性表达所带来的交流便捷的同时,必然要承受由此所带来的沟通难题。事实上,从我国中央至地方各级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来看,模糊语词运用的范例已经不胜枚举,由此所造成的司法难题也屡见不鲜,例如:刑法中 “情节严重” 的明确化、民法中 “诚实信用原则” 的判定以及物权法领域 “善意占有人” 的判断等。归根结底,上述所有立法和司法难题都肇始于模糊语词的开放性。对此,法学先贤哈特早已作出深入研究,并将其归因为语言的 “开放结构(Open texture)”。[14]哈特的研究的确将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命题推至了一个更高的层面。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哈特的研究只是该命题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转折点,他未能以 “语言的开放结构” 为基础,推理出法律文本中语言运用的规范化问题。对于强调明确性和规范性的法律而言,这显然是一个 “尚未完成的使命”。因此,“开放结构说” 将成为模糊语词立法运用的理论出发点,进而梳理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运用的现实难题。这不仅有利于我们明晰模糊语词运用问题产生的学说根源,也有助于改善我国立法语言的规范化运用问题,为提升我国的立法技术水平和立法总体质量提供帮助。(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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