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设立以来,个人信息的刑法保障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的研究热点之一,理论成果也颇多,却观点不一。为此,本文以 “北大法宝” 数据库为检索源,对2009-2014年期间的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进行检索,可以获得相关案例224 件。为了保证实证研究的准确性,降低数据采集误差,有必要对检索结果中22个进入二审程序的案件、2个按照“其他审理程序”[69]审理的案件、10个重复案件加以剔除,从而获得有效案件190件。这些案例样本来自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提供样本数据较多的是上海市、浙江省、北京市、广东省以及河南省,案件数量均超过10件。尤为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市与浙江省发生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明显多于其他省份,分别为97 件、33 件,占案例样本总数的70%;而河南省作为中部省份,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发生数量(13 件)却明显偏高,占中西部省份案发总数的60%左右。虽然选取的案例样本数量仍有所不足,但这些样本数据已经基本反映了我国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审理情况,保证了研究结果的客观性、普适性。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本罪属于情节犯,“情节严重” 构成区分罪与非罪的基本认定标准,但 《刑法修正案(七)》 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如何理解 “情节严重” 就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面临的重要难题。从当前的研究成果来看,学界以及实务界对本罪中 “情节严重” 的理解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①根据犯罪人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违法所得、造成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的程度、社会负面影响等因素进行判断,这既涉及可计量性模糊语词的界定问题,也涉及程度性模糊语词的界定问题。因此,“情节严重” 的判断在本罪中具有较高的难度;[70]②依据获取信息的数量、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违法获取信息的次数以及对公民及社会的影响力进行判读;[71]③从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着手,将获利数额较大、对公民及社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公民正常生活等作为判断标准。[72]除此之外,“情节严重” 判断难题还表现为刑事制裁与行政制裁的衔接上。根据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目前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的行政类法律法规共有24部之多,[73]但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惩处上尚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统一规定。其中尤以 《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惩戒疏漏最为严重。这也导致了我国司法机关在判断违法与犯罪时缺乏明确界限,由此加剧了司法实践中 “情节严重” 的判断难题。(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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