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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本中情节严重模糊语词运用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立法者在法律文本中采用程度性模糊语词的目的在于控制法律行为的尺度。事实上,因 “严重情节”产生的损害后果的直接受害人往往并非是行为人,所以,行为人对待 “严重情节” 持一种放任态度。为了更为清晰地说明程度性模糊语词的立法运用现状,在此选取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中的 “情节严重” 一词作为重点考察目标,以期展现程度性模糊语词的立法特征。

法律文本中情节严重模糊语词运用研究成果

法律文本中模糊性最高的语词是程度性模糊语词,程度的轻重在立法实践中常常难以精确把握。它在法律文本中的典型代表包括以下几项:《刑法》中的 “严重后果” “严重情节” “情节恶劣” 等;《合同法》 中的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恶意串通” 等。立法者在法律文本中采用程度性模糊语词的目的在于控制法律行为的尺度。[67]这种语言运用方式包括两种效果:一是能够根据行为的损益程度来判断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是降低行为人的行动意愿,减轻不良法律后果。以 “严重情节” 为例,《刑法》 第264条将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认定为盗窃罪的一般情形,为此,行为人所需承担的惩罚是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简称 “惩罚A”)。但是,当行为人除上述情形外,还导致了其他严重情况(如被盗古董损坏、盗窃使用中的电缆致使用电者产生较大的经济损失)的发生,那么,行为人就需要受到额外惩罚 a。惩罚 A 与惩罚 a 之和即是行为人所需承担的全部责任——“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得出结论:存在加重情节的情况下,行为人所获刑期的长短是由加重情节的严重程度决定的。然而,从盗窃罪的现实反映来看,行为人进行盗窃的目的在于以最小的成本支出获得最大化的收益,因此,行为人并不希望因盗窃行为产生额外惩罚a,但是这也不意味着行为人会为此花费更多的注意义务。事实上,因 “严重情节”产生的损害后果的直接受害人往往并非是行为人,所以,行为人对待 “严重情节” 持一种放任态度。

那么,如何有效降低受害人的额外损失呢?或者说如何提高行为人对“严重情节” 的避免义务呢?立法者运用程度性模糊语词和加重刑两种立法策略便很好地实现了这一目的。一方面,在排除盗窃 “数额巨大” 这一严重情节的情况下,盗窃行为所导致的任何 “严重情节” 的出现都不会使行为人获得利益,与此相反,行为人还需要为此承担 “额外惩罚a” 的风险。“刑罚的轻重是能够影响行为人的行动诱因的。”[68]因此,当行为人有意避免 “额外惩罚a” 时,他就会自觉地避免 “严重情节” 的发生;另一方面,程度性模糊语词不仅将各类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情节纳入到法律规范中来,还能够有效限制行为人的损害程度。损害程度小意味着可能承担的刑罚较轻。因此,行为人除盗窃所获收益外,会自觉地避免不必要的损害。恰是因此,程度性模糊语词的运用使得法律文本外放出一种信号:行为程度的不同导致法律语义的微观变化,从而在权利(或权力)、义务与责任的明确上产生差异。为了更为清晰地说明程度性模糊语词的立法运用现状,在此选取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中的 “情节严重” 一词作为重点考察目标,以期展现程度性模糊语词的立法特征。(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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