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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运用研究成果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眠眠 版权反馈
【摘要】:从法律文本中包容性模糊语词的运用状态来看,模糊语词的失范源自于以下原因:第一,语词概念变化背后的社会因素。这尤其体现在模糊语词的语义范围和运用方式上。此处仅就社会因素对模糊语词的影响进行讨论。“母亲” 一词出现在宪法文本中,意在强调国家对家庭中的弱势群体给予特殊保护。现在看来,《立法法》 对模糊语词语言规范化运用问题的忽视,可能最终导致我国立法质量的劣势。

从法律文本中包容性模糊语词的运用状态来看,模糊语词的失范源自于以下原因:

第一,语词概念变化背后的社会因素。语言作为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工具和信息载体,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是语言不是一成不变的,它的变化会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不断变化而进行。这尤其体现在模糊语词的语义范围和运用方式上。模糊语言的发展变化主要受到内生因素和外生因素两方面的影响。内生因素是指语言本体的自我演变。而影响语言发展变化的外生因素主要分为两大方面:社会因素和心理因素。此处仅就社会因素对模糊语词的影响进行讨论。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新事物、新现象时需要对模糊语词重新定义。模糊语词除了记载人类社会已经存在的法律主体及法律关系外,它本身还需要同社会发展产生一种互动联系。这种联系需要法律本身保持一定的弹性,以便承载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事物、新现象。“母亲” 作为法律基本用语,其概念必然受到社会变迁和领域语言发展的双重影响。在 “母亲” 概念的演变历程中,经历了从 “直系血缘关系” 向 “直系血缘关系和拟制血亲关系”的发展过程。“拟制血亲关系” 属于法学界对于养母、继母等类型的 “母亲—子女关系” 的称呼,它是法律对养母、继母这种社会亲缘现象的一种认可,并且 “拟制” 一词属于法律领域的专门语言。由此看来,现代法律意义上的“母亲” 概念是社会变迁与法律语言综合发展的结果。

此外,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人们对原有事物产生的新认识也会要求法律语词做出相应变化。人们对社会和语言的新认识促使法律语言在内涵和外延上的不断变化,并且这种变化对于法律文本而言将成为语词概念模糊的原因之一。“母亲” 一词出现在宪法文本中,意在强调国家对家庭中的弱势群体给予特殊保护。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许多夫妻主动或被动选择既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仅将家庭维持在两人以内。例如:“丁克家族”(Double Income No Kids四个单词首字母的组合——DINK的谐音)就是传统社会中 “父母—子女” 所组成的家庭形式的一种变异。如果对该形式家庭中的弱势成员的保护仍然沿用 “母亲” 概念的话,显然缩小了家庭弱势成员的范围,由此也会造成法律语词的使用不当。(https://www.xing528.com)

第二,立法者的语言规范意识薄弱,影响法律的语言质量。法律是一个规范性比较高的领域,无论是立法工作者还是法学研究者都对法的规范化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但是法律语言学研究在我国仅具有30 多年的发展史,模糊语词的规范化问题也只是在近几年才有学者提出。[50]因此,模糊语词的规范运用尚未能够在立法工作者中产生较大的影响。而立法语言规范意识的薄弱也成为我国法律中存在诸多语言错误的重要原因之一。《立法法》 作为我国立法工作的重要依据,全文分为六章,共105条,分别对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程序以及立法监督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但未提及立法语言的运用问题。“在起草 《立法法》(2000年版——引者注)过程中,学者们提出的 《立法法》(建议稿)曾经专设一章 《法的体例》,对法的名称、法的标题、法的语言、法的结构、法的用语等提出了相应的要求,然而最终未能为立法者采纳。有人曾提出在法律草案定稿的最后阶段,请语言学家就语法修辞方面的问题把把关,最终也没有被采纳。”[51]2015年新修订的 《立法法》 仍未对该问题加以重视。现在看来,《立法法》 对模糊语词语言规范化运用问题的忽视,可能最终导致我国立法质量的劣势。“母亲” 一词在宪法文本中的不规范使用即是立法者的语言规范意识薄弱的突出表现。

再次,立法表达技术落后。法律的表达离不开语言的支持,而立法语言恰是专门适用于立法领域的语言。然而我国立法技术的研究尚处于成长期,立法语言研究作为立法表达技术研究中的一部分同样呈现出不成熟之处。然而,无论何种规范性法律文件,都需要通过语言文字的方式表达出来,这就需要采用审慎的语言文字表达技术(如字词运用技术、标点符号运用技术以及模糊语词运用技术等)。[52]这些技术对于提升我国立法质量具有不可估量的积极作用。

我国现在虽然已基本构建起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律的门类和条款也较为齐全,但立法表达技术并未在立法过程中显示出应有的作用,这也导致我国中央至地方各级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存在众多的语言错误。不仅如此,立法语言的研究同样未能在法学界成为一个热门课题。潘庆云就认为,国家与地方立法中,语词、语句以及标点运用错误的现象比比皆是。这种现象的出现即与立法者忽视语言文字的重要性息息相关。[53]我国立法语言研究受到忽视的原因还在于我国立法实践中 “重实质,轻表述” 的现象比较严重,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更注重对立法目的、立法价值、权利义务分配、责任划分等实体内容的考量,而忽视了法律中语词的使用、语句的表达、篇章结构营造等立法语言技术方面的问题。这也导致我国立法理论研究者将大部分的研究精力放在了法律实体内容的研究上,而忽视了对立法表达技术,尤其是立法语言的研究,从而导致了我国法律文本中立法语言失范情况较为严重。现阶段,立法语言研究的滞后已经在实践层面显现出了诸多弊端,加强立法语言的研究业已成为实现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迫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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