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20年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基本建立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为成就欣喜之余,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的运用难题重又引起法学界的重视。模糊语词的运用难题,不仅造成立法内容与立法目的的不统一,同时也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引发了诸多难题。《宪法》 第49条第1款中的 “母亲” 一词,即是一个典型的例证。作为一个包容性模糊语词,“母亲” 一词的法律界定同日常语词运用习惯存在一定的差异性,由此也导致了法律语词认知上的殊异性。因此,为了明晰法律文本中 “母亲” 一词的确切含义,实现语词运用的规范化,在此对 “母亲” 一词的模糊问题展开深入研究,以期明晰包容性模糊语词在法律文本中的运用情况。
具体说来,在我国传统社会生活中,“母亲” 作为一个伦理概念,往往是某人对上一代具有直系血缘关系的女性的尊称。“母亲” 中的 “母” 字属于象形字,形似哺乳之姿。故 《说文》 对 “母” 的解释为:“母,牧也。从女,象怀子形。一曰,象乳子也。”[38]《广雅》 中记载:“母,牧也。言育养子也。” 《释名》 中对 “母” 字的解释为:“冒也,含已生也。” 而现代语言学意义上的 “母” 字定义为:“某人直系血统的上一代女性血亲;能使他物滋生者。”[39]显然,“母亲” 在日常语言习惯中应当适用第一种定义。然而,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变化,传统社会所使用的 “母亲” 涵义已无法包含母亲的全部内涵。法律语境下的 “母亲” 内涵较之于传统涵义有了较大的扩张,“母亲” 的内涵也已不再局限于直系血缘关系——直系血缘关系赋予女性的“母亲” 称谓也仅仅是构成家庭伦理关系中的一种——“母亲” 语词内涵的扩张表现在语词意义核心区域的扩张,即语词的明确性语义的增加。这种语义扩张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血缘束缚的破裂为其他形式 “母亲—子女”关系的建立提供了可能。社会对非血缘关系下的 “母亲—子女” 关系的认可为 “母亲” 内涵的扩张奠定了社会基础;二是法律对婚姻自由的保护加剧了离婚率的增长,从而打破了家庭的稳定性和封闭性。由于受到离婚的强烈冲击,传统的 “母亲” 内涵已经无法继续作为明确性概念存在,继母、养母等形式的 “母亲” 开始成为家庭生活的一部分,并在语义上丰富了 “母亲” 的内涵。这种内涵扩张主要源自于社会生活对语词的历时性需求,同时社会中诸多不特定因素的自发性、偶然性影响也在不同程度上引起了语词内涵的变化。这同哈耶克等学者对于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的评价是一致的。
以行业或学科为划分标准形成的领域语言,既表现出与日常用语规范相一致之处,又表现出不同于日常用语的变异现象。陈嘉映认为,这种语词的意义变化是其自身的自然特征导致的。[40]在法律领域内,法律语言分为法律术语和法律基本用语。法律基本用语是指 “从全民语言中借用而来,在法律领域中较高频率使用并且用法相对固定的语词。”[41]因此,法律基本用语的内涵和用法与日常用语较为相似。二者的区别在于法律语词在领域语言内部具有某种权威。
“母亲” 作为法律基本用语,不仅保留了日常用语的涵义,还因为在法律领域中经常性使用而具有了独特的意指。从整个法律体系来看,“母亲” 的内涵可以这样表述:母亲是 “基于自然的血缘关系或法律拟制的抚养关系而生成的特殊家庭身份。”[42]这一内涵将自然血缘关系中的母亲和拟制血亲关系中的母亲共同包括起来,并在法律体系内建构起一个以 “父母—子女关系” 为中心的保障制度。但是 “母亲” 在不同法律中表现出不同的内涵。如对 《宪法》 第49条第1款中 “母亲” 一词的语义分析,并不能清晰地得出 “母亲”具有 “法律拟制的抚养关系而生成的特殊家庭身份” 的涵义。而在 《婚姻法》 《继承法》 等法律条文中,“母亲” 的内涵则包含 “法律拟制的抚养关系而生成的特殊家庭身份” 这一层涵义。如 《婚姻法》 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继承法》 第10条第4款规定:“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这三条法律规定清晰地表达出法律拟制血亲可以构成 “母亲—子女” 关系。(www.xing528.com)
在语词比较上,与 “母亲” 这一语词较为相关的语词莫过于 “妇女”。“妇女” 一词虽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意义,但语词的核心内涵是比较明确的。《辞海》 对 “妇” 有两种解释:一是将 “妇” 作为 “已婚的女子”来看待;二是把 “妇” 解释为 “女性的通称”。[43]《说文解字》 中对 “妇” 的定义为:“妇,服也,从女,持帚,洒扫也。” 可见,许慎认为 “妇” 字取“服” 的读音,含有 “服从” 的意思;在字形上又似拿着扫帚的女子,含“持家” 之意。因此,不考虑许慎对 “妇” 字解释的歧视之意,他的解释同样认定 “妇” 具有 “已婚的女子” 的涵义。《语言大典》 将 “妇女” 定义为:“人类中的女性部分,常指成年女子。”[44]因此,日常用语中的 “妇女” 的含义是指成年的已婚女性。
在法律领域语言中,“妇女” 的涵义并未同 “成年已婚女性” 画上等号。《宪法》 《刑法》 《婚姻法》 等法律中虽然未对 “妇女” 的内涵做出明确界定,[45]但是通过幼女、儿童、妇女等语词的比较可知,“妇女” 在法律领域中是指年满14周岁的女性,“成年已婚女性” 不能作为法律领域中 “妇女” 的定义。从法律语词方面看,“母亲” 与 “妇女” 共享 [+女性] 这一语义特征,都属于法律领域语言中的实词。但 “母亲” 的内涵特征多于 “妇女” 的特征。“母亲” 较之于 “妇女”,其内涵特征还包括 “血缘关系” “拟制血亲” “家庭身份” 和 “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等。而 “妇女” 的内涵特征除 “女性” 的特征外,仅以 “年满14周岁” 作为语词内涵的限定成分。因此,“母亲” 与 “妇女” 不是一对相等同的法律概念,在立法语言中不可作为等义词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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