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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的运用研究成果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小龙哥 版权反馈
【摘要】:立法语言往往具备以下基本特征,如 “明确” “具体” “庄重” “严肃”。从语言学来看,模糊语词的弱语义性、强语用性特征非常明显。《刑法》 第267条中的 “携带凶器抢夺” 便是典型例证。立法者在法律文本中使用 “凶器” 而非列举具体器械,即在于保证法律能够适用于每一种语用情形。因此,虽然立法语言具有鲜明的语义属性,但模糊语词对复杂情况的普遍适用功能能够弥补成文法的语用缺陷。

立法语言往往具备以下基本特征,如 “明确” “具体” “庄重” “严肃”。但就 “明确” “具体” 而言,模糊语词的语言特性显然无法符合这种立法语言的要求。人们总是期待立法者能够制定出语义明确、肯定的法律规范。然而,如果细致观察的话可以发现,这种期待至多局限于立法语言中的明确语词,而对模糊语词而言几乎不可能实现语义上的明确性。理由在于:法律规范总是面对具体案件时才能呈现出本身的意义,明确、肯定的语义则无法承载社会生活对法律的动态需求。即便立法语言的本质要求在于追寻语义的确定性,法律文本仍需要部分语词保持语义上的模糊性,以赋予变迁中的社会更大的语用空间。申言之,具体性、明确性是立法语言的语义属性,主要集中在明确语词的运用上;而模糊语词则旨在强化立法语言的语用功能,凸显法律规范在不同语境中的普适性。

从语言学来看,模糊语词的弱语义性、强语用性特征非常明显。以例证之,“胖” 本身是日常语言中的一个模糊语词。当我们说 “张三比李四胖”时,就意味着张三体内的脂肪较多,“胖” 的意义很明确。但是说 “李四胖”时,那么,“胖” 的意义就变得模糊了。到底多胖才算 “胖” 呢?缺少语境的模糊语词,语义便不再明确。同理,立法者对具体情况的抽象表达亦在于彰显模糊语词的语用功能。《刑法》 第267条中的 “携带凶器抢夺” 便是典型例证。“凶器” 一般是指刀具、枪械、棍棒、爆炸物等器械,但是,在具体的案例中,砖块、绳索、椅子、盐酸等物品都可以成为 “凶器”。立法者在法律文本中使用 “凶器” 而非列举具体器械,即在于保证法律能够适用于每一种语用情形。因此,虽然立法语言具有鲜明的语义属性,但模糊语词对复杂情况的普遍适用功能能够弥补成文法的语用缺陷。(https://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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