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9]事实上,模糊语词的技术特征主要源自于自身的概括性,并在法律文本中表现为三种类型:一是对无法全部列举事项的技术性处理。我国 《刑法》 第264条以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 将盗窃罪划分为三个犯罪等级,分别处以不同程度的刑罚。它既有效地解决了法律的普适性问题,又节约了立法资源;三是对程度性法律规范的技术化处理。
谈及模糊语词的技术性运用,有学者指出,模糊语词的立法运用很大程度上在于立法者难以解决某种语言表达问题。[29]事实上,模糊语词的技术特征主要源自于自身的概括性,并在法律文本中表现为三种类型:一是对无法全部列举事项的技术性处理。立法者在拟定法律草案的过程中经常遭遇这样的矛盾:精炼的法律条款往往难以穷尽所有的规范事项,而法律所调整的范围又不得限缩。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会选择以例示规定的方式,在兜底条款中使用 “其他” 或 “等” 等模糊语词概括所有未列明的事项;二是对不可计量的数值的技术性处理。例如:盗窃数额多少才构成犯罪,应当如何处罚的问题。我国 《刑法》 第264条以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 将盗窃罪划分为三个犯罪等级,分别处以不同程度的刑罚。这即是模糊语词的技术性运用的典型事例,其实质是:立法者将明确的法律控制转变为一种对范围的控制。它既有效地解决了法律的普适性问题,又节约了立法资源;三是对程度性法律规范的技术化处理。程度性法律规范具有不可通约性的特征,所以这类法律规范往往无法进行相互比较,程度的轻重更是难以明确地把握。最为困难的是,在程度性法律规范面前,列举的立法方式并不能满足程度变化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使用模糊语词——例如 《宪法》中的 “公共秩序” “公共利益” 等;《刑法》 中的 “严重后果” “严重情节”等——虽然会造成法律的不确定,但能够有效解决法律规范的表述问题,其在实现法律的简洁性与全面性上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价值。(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