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规范主义法学的角度出发,可预测性是构成现代法律的必备要件。然而,立法者面对的纷繁复杂的客观世界,传统的二值逻辑未必能够涵盖所有的法律关系。[26]那么,对于复杂多变的事物,法律如何规范呢?从我国现行法来看,比较常规的规范方式是由模糊语词构成的弹性条款。例如:《刑法》第264条关于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规定。弹性条款的正当性一方面源自于法律的权威性,另一方面则是来自法律的规范性。在此,我们仅就法律的规范性加以探讨。
一般说来,法律的规范性主要源自于两方面:法律的规范结构和人们的正当性信仰。完整地法律规范在结构上由 “假定” “制裁” 和 “后果” 三个要素构成,[27]模糊语词所指代的内容往往内嵌于三个要素之中:①处于 “假定” 中的模糊语词是对外部条件的规定。当人们的行为符合模糊语词所限定的条件或相似情况时,该行为便处于法律的规范之下;② “处理” 中的模糊语词是对人们行为的价值判断,它并非规范某一种具体行为,而是强调对行为的类型化规范;③ “制裁” 中的模糊语词是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的规范,主要体现为责任种类或程度的不同。这三个规范要素组成的统一整体实现了社会关系的全面调整。由此,法律的规范结构赋予了模糊语词规范性特征。这也是模糊语词能够被视为法律规范的先决条件。(www.xing528.com)
此外,人们的正当性信仰构成模糊语词规范性特征的又一来源。拉兹认为,人们对法律的规范性认知必须以规范化的语言来描述。[28]所以,我们所担心的、模糊语词的不确定意义边界并不对法律的规范表达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当模糊语词的意义描述符合公民的(正当或者不正当的)共同信念时,它才是模糊语词的规范性所在。上述认识并不意味着每个模糊语词都具有明确的意义。事实上,模糊语词的规范性是从其他法律术语和法律规则推定而来的,缺乏明确的文本示明。所以说,法律文本中的模糊语词具有弹性的规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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