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系统与其他社会子系统一样,是处于不断的进化过程中的。法的自创生理论认为,法律的进化是一个 “盲目的” 过程。但这个 “盲目的” 进化过程,“明显地受法律自创生与有关社会系统的自创生的双重选择性的调整。”[17]法律系统伴随着社会系统的发展而做出相应性的调整,以保持法律系统与社会压力的要求相一致。但是,不断的自我调整会产生稳定性与进化需求两者之间的矛盾。法律的进化是盲目的、不会停止的,法律系统如何在维持系统稳定的同时实现进化目的呢?在法的自创生理论下,模糊语词的价值实现似乎给出了答案。
法律系统自我创生的基础是法律的自治性,这种自治性是以信息输入独立为表征的。海吉尔(Peter M.Hejl)认为,自治是有机系统的输入独立。[18]有机系统即是指具有自治性的系统,它在信息获取方面包括两种方式:一是依靠自身进行信息筛选,向系统内部独立输入信息;二是通过外部观察者的方式,由外部观察者将信息输入系统。在第一种方式下,法律系统与环境的沟通是借助语言符号信息的传导来实现的。卢曼认为,法律系统能够通过功能的转化实现系统的进化。[19]法律系统的输入功能与输出功能的相互转化无法通过明确语词来实现。明确语词具有明确的意义,只具备承载信息与输出信息的能力。外部环境改变导致法律系统难以在明确语词上获得信息承载空间,因此明确语词不具备信息输入能力。而模糊语词既具备信息承载与信息输出能力,同时由于 “开放性” 特征实现了信息输入能力。模糊语词的 “开放性” 能够将外部环境的压力转化为法律信息,并传递至法律系统,由法律系统进行自我描述、自我调整、自我重构、自我再生产,法律系统完成信息内化过程后又将自身的规范性输出至非法律系统。(www.xing528.com)
与通过明确语词实现信息传递相比,通过外部观察者向法律系统输入信息的方式是次一等的创生机制。外部观察者信息输入方式有许多弊端:一是外部干涉极易打破系统的自创生过程,影响法律系统的自我重构;二是外部输入信息的内化形式有可能引起法律冲突的出现。如果说内部信息传递方式属于柔性调整方式的话,那么外部观察者的信息输入方式就是刚性的系统调整方式。在该调整方式中,外部观察者往往具有法律系统赋予的、具有权威性的身份(如立法者、司法者)。这些外部观察者通过立法、司法解释的方式对社会压力加以整合,进而按照特定的程序将外部信息输入到法律系统内部。这种信息输入方式类似于为机器添加配件。无论该配件多么精细,也不是机器本身。而一旦外部观察者的信息输入有误,就极易导致法律冲突的出现。因此,外部观察者的信息输入方式是次一等的创生机制选择。两种输入方式比较而言,法律系统的自输入方式才是实现自我创生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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