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相似” 是维特根斯坦在对 “语言” 与 “游戏” 进行比较过程中发现的某种共通性哲理。在他看来,我们将棋类游戏、纸牌游戏或球类游戏统称为 “游戏” 的过程并不存在某种 “共同的东西,而只看到相似之处,看到亲缘关系,甚至一整套相似之处和亲缘关系”。[6]维特根斯坦将语言之间具有相似特征的现象称为 “家族相似”,而具有此类特征的语词则构成家族相似性语词。以法律文本中的 “权力” 概念为例。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权力类型均具有 “权力” 的家族基因,但是,使得我们将之归结为家族相似性语词的根源在于 “权(Power)” 的语义共同性特征。倘若我们对家族相似性语词的理解止于此处,显然有悖于维特根斯坦的理论设想。前文已述,具备“家族相似” 的语词之间不存在某种 “共同的东西”,可供人们来划分语词类别。事实上,随着 “家族相似” 范围的增大,“权(Power)” 所预示的语义共同性特征将会不断减弱,乃至消失。因此,对于家族相似性语词而言,其内部并不存在某一共同特征以维持 “家族” 的存在,相反,众多家族相似性语词之间存在多个判断标准,并以每个判断标准为连接点形成一种网状的关联结构。因此,爱尔兰法学家 Haugaard 认为,作为一个 “家族相似性” 概念,权力不具备一个最佳的界定。而且,随着语言的发展,现有的概念界定将发生变化。[7]
基于上述论述可以发现,受维特根斯坦哲学理论所影响的家族相似性语词显然有别于模糊语词的概念界定。一方面,语词的现实意义有所不同。家族相似性语词本身是能够获得清晰界定的。在该类语词之间,“家族相似” 仅具有比较研究上的意义。也就是说,在 “家族相似” 的视角下,当学者们关注 《刑事诉讼法》 中 “询问” 与 “讯问” 的语词关系时,他们所问的是两个语词之间的比较涵义,而非某一单个语词的具体涵义;而模糊语词则不同。它并不追问语词的比较意义,而仅就自身所蕴含的语义边界进行探析。另一方面,判断标准有所差异。按照前文的论述,家族相似性语词的判断标准是多维的,不固定的,甚至是间接关联的。例如鞭打、打字、敲打(非动作性行为,而是言语上的训斥)。三个语词均是家族相似性语词,但彼此之间的判断标准差异极大:前两者之间的家族相似性在于对客体施加力量;后两者的家族相似性在于对客体产生一定程度的(物理的或精神的)冲击力;而模糊语词本身却是具有单一判断标准的,即语义边界或类属的不确定性。为此,即便家族相似性语词与模糊语词之间具有某种同质性关联,但二者完全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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