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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角下中西方立法模糊语词运用差异的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部分研究侧重于从比较法的视角出发,探寻中西方国家在立法模糊语词运用上的事实性差异,并从比较研究中获得有益的经验借鉴,来解决中国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运用的立法难题。我国法律文本对汉语的运用,[22]为模糊语词的规范运用提供了中国化的研究语境。与以往的模糊语词研究不同,汉语将模糊语词与法学相结合,超越了语言学研究的传统范式。

比较法视角下中西方立法模糊语词运用差异的研究成果

在总结国内外学者关于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运用研究的基础上,本选题致力于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究模糊语词运用的规范化问题,并以期指导当前的中国立法,实现我国 “科学立法” “民主立法” 提升立法质量的重要目标。

首先,详细介绍了模糊语词的概念界定、结构以及法律功能。在此基础上,围绕我国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的运用现状,分别对包容性模糊语词、可计量性模糊语词以及程度性模糊语词加以详细阐述。在包容性模糊语词的立法运用上,本文主要以 “母亲” 一词的立法运用为例加以展开,凸显包容性模糊语词在时代变迁中所带来的语义变化,从而导致法律规定的模糊化。而对于可计量性模糊语词的阐述,主要借助 “公共利益” 为例来加以说明。通过分析现行法律体系中 “公共利益” 一词的相关规定可以发现,由于该语词本身的语义边界不明,立法者、执法者及司法者对于它的运用和理解均有所不同。这也导致我国公共职能部门常常借助 “公共利益” 的模糊性来实现权力的扩张,由此也产生了公权力公民权利之间的冲突。在程度性模糊语词的立法运用研究上,主要选取 “情节严重” 为例进行详述,探讨了程度性模糊语词所引发的立法不足现象。

其次,讨论了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运用的现实境遇。从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的运用可以发现,模糊语词有以下三种优点:凸显立法的技术性特征、为法律提供弹性空间以及降低立法成本。然而,模糊语词的立法缺陷也同样突出。比如降低法律的确定性。哈特从理论的高度上发现,语言本身的开放性将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从而引发立法的确定性难题。不仅如此,法律文本的模糊化,也致使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上产生诸多不便,甚至引发 “同案不同判” 的后果。更为严重的是,模糊语词的立法运用,导致法律规范主义、词典定义缺陷等危机的出现。

再次,多维视角下模糊语词运用的学理分析。本部分侧重于分析模糊语词运用失范现象的诸种成因。其中,哲学视角下的分析探究的是:在哲学研究范式转变以及法律的语言转向的背后,哲学观点能否清晰地阐明模糊语词运用难题产生的根源。负此疑问,哲学视角与反哲学视角下的深入研究将为我们提供这一问题的解答。而经济学视角,尤其是 “成本—收益” 视角下的分析路径,则更为直观地展现了模糊语词运用难题的成因。立法成本的考量、立法方案的选择以及法治资源的分配都为法律语词的确定设定了某种约束。可以说,法律文本的拟定并非是凭空设想的,它必须考虑立法的成本及收益、法律实施的成本与收益。基于此,模糊语词的运用难题是不可避免的,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成为最为理性的抉择。语言学视角的分析则立基于语义学、语用学的理论学说,探析模糊语词运用难题所蕴含和突破的语言规则。并且,本选题拟在遵循领域性语言的基本特征的基础上,从语言运用的角度出发,研究模糊语词运用难题的必然性及其成因。此外,为了探寻模糊语词所隐含的语义集合以及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心理学视角上的分析显得尤为重要。研究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的运用现状对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和守法者的心理的影响,并观察法律的规范性与模糊语词所包含的心理预期之间的微观差异,是模糊语词的心理分析的主要目的。(www.xing528.com)

复次,采用比较法的视角,总结了国外立法者在模糊语词运用上的解决方案。通过考察西方法理学界关于语词模糊性命题的理论学说及解决方案,我们可以发现,中西方国家在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的运用问题上面临着不同的难题。并且,由于东西方语系的不同,中国与西方国家在立法语言的运用风格上也产生了较大的差异。此外,韩国立法语言审查程序的设立,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模糊语词的用法,这种程序性语言审查方式的设置,值得我国借鉴。本部分研究侧重于从比较法的视角出发,探寻中西方国家在立法模糊语词运用上的事实性差异,并从比较研究中获得有益的经验借鉴,来解决中国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运用的立法难题。

最后,通过吸收国外模糊语词运用的立法经验,以及立基于中国立法的独特国情,提出建立中国立法中模糊语词运用规则的解决方案。我国法律文本对汉语的运用,[22]为模糊语词的规范运用提供了中国化的研究语境。与以往的模糊语词研究不同,汉语将模糊语词与法学相结合,超越了语言学研究的传统范式。更为重要的是,在汉语言的支配下,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运用的规范化研究完全依托中文(汉语文字)的语言运用规则,并借助法律领域在语言表达上的独特性征,来重塑模糊语词的运用规则。为此,按照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模糊语词的文本表达形式的总体样态,本部分从以下几个方面建构了模糊语词的运用规则:①防止偏见规则、平白意义规则、关联规则;②有效补充规则、功能约束规则、容忍规则。除此之外,借鉴韩国立法语言审查程序的设置,构建起适合我国立法的一整套语言审查程序,从而为模糊语词的规范化运用,提供法定程序的支持。

总结上述研究,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运用的规范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立法学的未来发展面向。它不仅凸显了中国立法学从 “语言” 向 “技术” 发展的基本规律,也反映了立法的 “科学性” “规范性” 在当下中国社会中的现实意义。由此可以发现,中国立法学的未来走向必定是朝向规范化、科学化和高质量化的方向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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