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该研究进路下,模糊语词的立法运用问题重又回归到法学领域的规范主义研究范式之下。模糊语词以及语义问题成为研究的切入点,而研究的整体脉络则是聚焦于法律价值的语言表述问题。此时,模糊语词本身便不再具备语言学上的严格语义,即便保留对语义问题的探讨,语言学上的定义也往往让步于法律价值、立法目的、法律的强制性特征以及国家规范等追求。该研究进路下,陈云良从人类认知差异、语言属性、事物类属以及民族文化差异等角度,分析了法律模糊性的来源,并将此种模糊性扩散至司法、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政治的关系以及法律与经济的关系。[21]除了法理学视角上的研究之外,立法语言失范现象也同语词的模糊性产生了关联。当前我国法学界对立法语言失范现象的研究,主要是依照法律门类不同进行分化研究,而且研究方法往往聚焦于语言学分析和法学阐释的双重解构路径,即把法律文本作为一种语言材料,用语言学知识来验证立法表达的规范性。这类研究成果主要有李康宁的 《民事法律立法语言失范问题检讨》、钱叶芳的 《〈劳动合同法(草案)〉 三审稿立法技术的缺陷和弥补》、周晓林的 《行政法律语病例析》、王焱林的 《新 〈刑法〉 瑕疵探微》、张自生、修静的 《从当前的图书馆法规谈图书馆法的语言规范问题》、刘永红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 语言表述问题评析》、刘必宁的 《我国刑诉法语言失范之评析》、蒙启红、石晶玉的《黑龙江省地方立法语言失范现象评析》 等。上述关于语言失范现象的统计分析,主要关注句式结构混乱、标点符号运用不当、结构搭配不当、虚词使用不当等语言弊病。同时,也有部分语词失范现象的研究注重研究成果的修辞表达,例如李康宁的 《民事法律立法语言失范问题检讨》、周少华的 《立法的缺陷与解释的尴尬——对新刑法第310条规定的理论解构》。这些研究均是关于语词运用中模糊现象、失范现象的分析。
综上所述,关于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的运用研究,我国尚未形成一个系统化、直观化的研究局面。尤其是在立法视角的探讨上,模糊语词运用问题几乎是停留在了文本分析的局面上。而对于模糊语词运用难题的解决,众学者也只是立基于语言学层面上,企图实现语词运用的规范化。其助益略显不足。故此,以立法为研究视角,探讨模糊语词在法律文本中的存在样态,并对其规范运用问题提出一些规则化的使用策略,对于提高我国的立法质量、增强法律文本的形式规范性具有重要意义。(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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