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进路属于纯粹的语言学分析范式,旨在以法律文本为语言材料,对其中的模糊语词运用情况进行现象总结、成因分析以及对策拟想。并且,无论在运用情况分析上还是在理论支撑上,该种研究范式都集中在语言学的视角之下。从文献的具体内容来看,语言学范式下的模糊语词运用研究,主要集中在英语语言文学的研究过程中。国内英语语言学教育中设置了法律语言研究以及法律语言翻译专业。因此,该类专业所培养的人才构成语言学范式的主要研究阵营,例如崔凤娟的 《庭审语篇中模糊限制语的顺应理论研究》、席千卉的 《法律文本中语用模糊的分析——以 〈合同法〉 法条为例》、冀婷婷的 《法律语言模糊性的语义学和语用学视角研究》 等。此类研究关注的是模糊语词在法律领域中的实际运用效果。它们虽然是以法律文本、庭审语篇或某些部门法为分析范本,但在理论运用、问题解读以及原因述明上,基本都禁锢于语言学的范畴之内,而对于立法目的、立法功能、语词的法律效力等问题未加涉及。可以说,纯粹的语言学研究范式,只是将法律文本中的模糊语词作为一种语言的存在样态,并经由文本表达和实践运用来反思语言学的基本问题——语义、语用、语法以及语篇等。对于法律文本中的模糊语词运用而言,上述问题显然偏离了国家立法的真正意图。即便模糊语词的运用超越了日常语言规则的限制,但在法律视角下,这种超越并不损害法律的本质。因此,关于模糊语词运用的语言学研究范式,始终未能在法学界形成较大的影响。这既与学科的问题意识差异有所联系,也同研究成果的实际转化难以分开。
除此之外,汉语语言文学对模糊语词的关注,倾向于从语言学的角度来分析模糊语词运用问题,但该研究动向并未涉及法律文本中的模糊语词运用问题。例如:杨娟的 《现代汉语模糊量研究》、朱青的 《理解言语交际中的语用模糊:一个综合模型》、张细香的 《基于二元语义模糊语言偏好表示的群体决策方法研究》、张爱珍的 《模糊语义研究——从逻辑分析到语法考察》、朱捷的 《试论语言模糊的语用功能》、梁琦秋的 《网络语言模糊性的社会语言学研究》 等。在此述明模糊语词在汉语语言文学领域中的研究成果,旨在强调,模糊语词的运用研究是一个广泛且深刻的课题,并非局限于语言学领域或法律领域内。当然,知识的共通性要求,两种领域在模糊语词的运用问题上可以实现成果共享。这也意味着,关于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运用问题的探讨,既要尊重语言学的既有研究成果,同时也要注意法律领域的独特要求,区分法律语言与日常语言的语义和语用差异。(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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