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从80年代的《继承法》开始,就采用了较短顺位的继承人范围,因此出现无人继承 现象并不罕见。
《民法典·继承编》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对比过去的立法,《民法典·继承编》明确了国家取得遗产之后的用途必须是公益事业。无人继承的情况下遗产由国家或者生前所在集体组织所有,本质上也具有一定的“权利义务对等性”,在很多孤寡老人的情况下,国家往往通过民政体系或者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了事实上的“赡养”,最终由他们取得遗产,也在情理之中。
在过去的理论与实务中,值得关注的是无人继承中酌情获得遗产权人的法律地位。依据《民法典·继承编》第1131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此项规范的适用,并不排除国家的兜底性所有。
【特写镜头】
关于无人继承遗产处理的立法例
现代各国继承立法对无人继承遗产都有规定,基本可以分为两种立法例。一是直接规定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如我国目前的规定;二是设立继承人旷缺制度,大陆法系国家多采此制。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种将无人继承当作一种确定的事实,将财产直接归于国家;第二种将无人继承当作不确定的事实,为遗产设定管理人,并在进行继承人的搜索公告、遗产清算后方将遗产归于国家。
至于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各国继承法都采取归国家、团体所有的做法。但各国在对国家取得遗产的地位上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①继承权主义。这种主张认为,国家、团体作为无人继承遗产的法定继承人而取得遗产,在这种立法例下遗产最终是有继承人的。如《德国民法典》。②先占权主义。这种主张认为,国家有优先取得无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如《法国民法典》。
我国法律没有对寻找继承人、受遗赠人作出规定,也没有对无人继承遗产的性质进行规定。
【复习与思考】
一、重要术语
继承开始、遗产分割、无人继承遗产。(www.xing528.com)
二、复习
1.试述继承开始的法律意义。
2.无人继承的遗产如何处理?
3.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继承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死亡时间不能确定时如何推定?
三、思考
1.我国法律目前应当如何避免无人继承遗产的情况出现?
2.试论遗产分割自由原则的意义。对遗嘱人立遗嘱的自由是否应当限制?
3.试论遗产债务清偿两种方法的优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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