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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产生规则及程序:婚姻家庭继承法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条规定的是遗产管理人的强制选任规则。从制度价值来看,遗产管理人主要用于平衡继承人之间、继承人与受遗赠人之间、继承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确保遗产能有序地分配。从时间点看,遗产管理人的选任在遗嘱生效之后、遗产分割之前。②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推选遗产管理人。具体由上述遗产管理人的产生程序所确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产生规则及程序:婚姻家庭继承法

民法典·继承编》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本条规定的是遗产管理人的强制选任规则。遗产管理人制度是继承编新增制度,从比较法的视野来看,葡萄牙、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均有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本次《民法典·继承编》新增加内容,不仅仅是国际接轨的体现,更是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之后财富增加造成了继承的复杂化,需要遗产管理人这一辅助性角色。

从制度价值来看,遗产管理人主要用于平衡继承人之间、继承人与受遗赠人之间、继承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确保遗产能有序地分配。遗产管理人理论上能形成遗产与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信息对称,有相对独立的主体来管理从继承到遗产分割完毕期间的相关事项。本质上,遗产继承是一个对被继承人主体消灭之后的清算程序,因此需要明确一位清算的责任人。从时间点看,遗产管理人的选任在遗嘱生效之后、遗产分割之前。

本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程序有以下几种方式:①被继承人生前指定遗产管理人。从具体的形式来看,被继承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遗产管理人,亦可以单独制定书面文件指定遗产管理人。②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推选遗产管理人。因为遗产最终的归属指向全体继承人,其有权共同决定遗产的管理人。③未推选的,由全体继承人行使遗产管理职责。即自己事务自己管理的体现。④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本条与1160条进行了制度衔接,为无人继承财产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设定执行主体。上述产生程序有优先级之分,只有当上一种方式未获满足时,方能进入下一层次。从具体担任遗产管理人的主体来看,遗产管理人可以是继承人,亦可以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公证处等专业机构的专业人员。具体由上述遗产管理人的产生程序所确定。(www.xing528.com)

遗产管理人的制度意义在于:第一,防止遗产在清算之前遭受不必要的减损或灭失;第二,有利于遗产公平分配,满足被继承人意愿;第三,在无人继承的情况下赋予民政部门或村委会以处分权,维护国家或集体组织的利益。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也即法院保留了最终的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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