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之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而且是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因此,在遗嘱发生效力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回所立的遗嘱。
(一)遗嘱的变更和撤回的概念
1.遗嘱的变更。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在遗嘱设立后对遗嘱内容的部分修改,通常可以在原遗嘱上更新内容,并签字注明年月日。
2.遗嘱的撤回。遗嘱的撤回,是指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又取消原来所立的遗嘱。
变更仅是遗嘱人部分地改变了原设立遗嘱时的意思;而撤回是遗嘱人改变原设立遗嘱时的全部意思。
(二)遗嘱的变更和撤回的条件
遗嘱人可以在遗嘱设立后的任何时间撤回、变更遗嘱,不需征得任何人的同意,也不必有任何的事由,只要撤回、变更遗嘱的意思是出于遗嘱人的本意即可。但是遗嘱人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发生遗嘱变更或撤回的效力。
1.遗嘱变更、撤回时遗嘱人须具有遗嘱能力。遗嘱人设立遗嘱后丧失遗嘱能力的,在丧失遗嘱能力后对遗嘱的变更、撤回不发生变更、撤回的效力,原来的遗嘱有效。
2.遗嘱的变更、撤回须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人因受胁迫、受欺骗而变更、撤回遗嘱的,不发生遗嘱变更、撤回的法律后果,原遗嘱仍有效。
3.遗嘱的变更、撤回须由遗嘱人亲自依法定的方式进行。遗嘱的变更、撤回同样不适用代理,只能由遗嘱人亲自为之。遗嘱的变更、撤回方式有明示方式和推定方式两种。(www.xing528.com)
(1)明示方式。明示方式,是指遗嘱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变更、撤回遗嘱。遗嘱人依明示方式变更、撤回遗嘱的,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设立遗嘱的方式。不具备遗嘱法定形式的变更、撤回遗嘱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遗嘱变更、撤回的效力。遗嘱变更的明示方式,可以是对原来遗嘱部分内容的修改,也可以是订立新的遗嘱,使原来遗嘱的部分内容与新遗嘱冲突而无效;遗嘱撤回的明示方式,可以是声明原遗嘱无效,或者订立新的遗嘱改变原遗嘱的全部内容。以订立新的遗嘱变更、撤回原遗嘱的形式,可以采用与原遗嘱相同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与原遗嘱不同的形式。
(2)遗嘱变更、撤回的推定方式。推定方式,是指遗嘱人虽未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变更、撤回所设立的遗嘱,但法律根据遗嘱人的行为推定遗嘱人变更、撤回了遗嘱。推定遗嘱人变更、撤回遗嘱的情形主要为: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典型的例子如,遗嘱人生前出售了已经写入遗嘱的财产,也包括在订立遗嘱之后,又对某特定财产进行了赠与。
(三)遗嘱变更、撤回的效力
遗嘱的变更、撤回的效力在于使原遗嘱的内容不能发生效力。
遗嘱变更的,应以变更后的遗嘱内容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变更后的遗嘱执行。遗嘱撤回的,被撤回的原遗嘱作废,以新设立的遗嘱为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新设立的遗嘱执行。遗嘱撤回后未设立新遗嘱的,视为被继承人未立遗嘱。
(四)遗嘱的冲突
遗嘱的冲突,是指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民法典·继承编》废除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即其他形式的遗嘱,可以以后遗嘱的地位,变更或撤回在先的公证遗嘱。《民法典·继承编》确立了唯一的冲突效力判断标准,即“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时间标准。
从立法措辞来看,表述中“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主语,究竟是“遗嘱”还是“遗嘱的内容”,存在模糊性。从立法并未要求只能有一份遗嘱的角度看,应当解释为前后两份遗嘱内容有冲突的,冲突的内容部分以后遗嘱为准,前后遗嘱中并未冲突部分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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