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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份额确定方法及法定继承人权益保障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继承人分得遗产时,应先扣缴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或税款;还要为胎儿保留应继份额,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以适当的份额。②均等份额和不均等份额二者兼用的立法例,即配偶在参加第一顺序与死者的子女或其直系卑亲属继承时,取得平均份额;在配偶依次与第二或第三、第四顺序的血亲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其继承遗产份额,视该顺序的共同继承人与死者血亲关系的亲疏远近而定。

遗产份额确定方法及法定继承人权益保障

法定继承的特征在于它的法定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遗产分配原则都由法律直接确定,当事人无权变更。但是,继承人继承权的实现仍离不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可以接受或放弃继承,各继承人所得的具体遗产份额,更需要近亲属之间协商处理。

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第1132条规定,“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但分割遗产的具体时间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由继承人之间协商确定。由于遗产的状态不一,遗产分割可由当事人之间协商采取不同的办法,如分割实物、变卖实物后分割价款等。各继承人分得遗产时,应先扣缴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或税款;还要为胎儿保留应继份额,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以适当的份额。当然,如果继承人之间因协商不成而发生争议时,可以请求第三人进行调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近现代外国继承立法中关于法定继承方式中的遗产分配原则与方法,主要有两种:①由法律直接规定各个法定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即应继份;②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

在对待配偶的应继份上,世界各国的继承立法,大致有五种立法例:①均等份额立法例,即配偶只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取得平均份额。没有其他第一顺序血亲时,配偶取得死者遗产的全部,如中国。②均等份额和不均等份额二者兼用的立法例,即配偶在参加第一顺序与死者的子女或其直系卑亲属继承时,取得平均份额;在配偶依次与第二或第三、第四顺序的血亲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其继承遗产份额,视该顺序的共同继承人与死者血亲关系的亲疏远近而定。对方与死者血亲关系越远,配偶的应继份额越多。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继承法”规定,当配偶与第一顺序继承人……直系血亲卑亲属共同继承时,取得平均份额;而与第二顺序继承人父母或第三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共同继承时,配偶的应继份额为遗产的1/2;与第四顺序继承人祖父母继承时,其应继份额为遗产的2/3。如无第一至第四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时,配偶继承全部遗产。③不均等份额立法例,即配偶参与死者的血亲继承人的顺序共同继承,配偶的应继份视参与哪一个继承顺序而定。即同一顺序血亲继承人与死者关系越远,配偶的应继份额就越大。持此种立法例的国家占大多数。如德国日本、瑞士、法国、英国、美国、奥地利、希腊、冰岛等。但是,在英美法系国家,主要对配偶实行遗产继承的先取权,作为对配偶的优待。即配偶与血亲共同继承时,允许配偶先取得一定的遗产份额,然后再与血亲共同继承剩余的那部分遗产,两者相加为配偶取得的全部应继份。采取这种做法的国家主要有英国、美国、加拿大。④配偶除与血亲共同继承、取得应继份额以外,还可以获得家庭生活日用品的权利。属于此种情况的国家有希腊、以色列。⑤夫妻不平等的立法例。韩国、某些伊斯兰教国家在配偶的应继份上,公开规定夫与妻继承权利不平等。

【复习与思考】

一、重要术语

法定继承、继承顺序、代位继承、转继承、应继份、酌给请求权。

二、复习

1.试述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2.试述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关系。

3.试析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及其原因。

4.试述代位继承的概念和法律特征。(www.xing528.com)

5.试述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

6.试述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7.简述继承人之外的遗产取得人的概念和特征。

三、思考

1.代位继承权的性质究竟应采固有权利说还是代表权利说?

2.你认为有无必要将其他四亲等内的血亲列为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

3.今后我国修订《民法典·继承编》时,在出现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的情况下,是否应增补“特别受益人应继份的算定”的内容?

【注释】

[1]郭明瑞、房绍坤、关清:《继承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2页。

[2]郭明瑞、房绍坤、关涛:《继承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2~243页。

[3]《意大利民法典》,费安玲、丁玫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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