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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顺序继承人份额均等,尊重选择(《民法典·继承编》)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第1130条确立了遗产分配的原则:(一)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及对被继承人所尽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相近。当继承人经过协商后,对遗产作出不均分的决定,应当尊重他们的选择。

同顺序继承人份额均等,尊重选择(《民法典·继承编》)

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第1130条确立了遗产分配的原则:

(一)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

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及对被继承人所尽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相近。

为什么这样规定呢?这是因为法定继承人被划分为两个继承顺序的本身,就确定了同一顺序继承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享有平等继承权。作为同一顺序的人与被继承人的血缘关系或感情亲疏一般是相似的。

【问题研究】

特别受益人应继份的算定

有学者主张:今后立法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应增设特别受益人应继份算定的规定:即在共同继承人中,如有自被继承人处因婚姻学习或者营业而接受赠与的继承人时,以被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所有财产的价额加其赠与的价额,为继承财产。从算定的应继份中将其赠与的价额扣除,以其余额作为该人的应继份。赠与的价额,等于或者超过应继份的价额时,受赠与人不得受其应继份。但超过部分不得要求扣回。被继承人生前有与上述精神相异的意思表示时,其意思表示在不违反特留份规定的范围内,有其效力。[2]

(二)考虑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生前扶养关系的原则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1130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民法典·继承编》新司法解释(一)第19条做出解析:“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为什么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呢?这是因为他们与被继承人在物质生活、劳务扶助、精神慰藉方面彼此发生着紧密联系。(www.xing528.com)

但是,适用这条也有例外情况。《民法典·继承编》第1130条第4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各个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都存在大小不同的权利义务。如果继承人有扶养能力,被继承人又需要接受扶养,继承人却有意推卸责任,可以不分或少分给他遗产。适用这条,应注意区分以下情况: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主观上又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特写镜头

意大利民法典在继承份额上给予配偶一定的关注

《意大利民法典》第581条规定:“在配偶与婚生子女或私生子女共同参加继承的情况下,如果子女只有1人,则配偶有权取得遗产的1/2;在其他情况下,配偶享有遗产的1/3。”第582条规定:“在配偶与直系尊亲属、兄弟姐妹共同参加继承的情况下,无论是直系尊亲属与兄弟姐妹都参加继承,还是只有直系尊亲属或兄弟姐妹一方参加继承,配偶都可以取得遗产的2/3。”第583条规定:“在没有婚生子女或者私生子女、没有直系尊亲属、没有兄弟姐妹参加继承的情况下,由配偶继承全部遗产。”[3]

(三)特殊照顾的原则

《民法典·继承编》第1130条第2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说明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分配遗产。比如,继承人没有独立生活来源或其他经济收入,或者继承人尚未成年、年迈、残疾或因其他原因丧失劳动能力的,取得遗产份额上应当多于其他继承人。

(四)经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等原则

《民法典·继承编》第1132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当继承人经过协商后,对遗产作出不均分的决定,应当尊重他们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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