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制度的本质
关于财产继承的发生根据及其本质,在西方法学界存在着资产阶级学者各种不同的学说,大致可归纳为以下七种观点:
1.意思说。这一学说源于自然法学派,认为一切权利及其变动无不出于人的意思,继承的根据在于被继承人的意思。
2.死后扶养说。这一学说认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于一定范围之内的宗族或亲属,其义务不仅限于生存之时,死后亦须继续履行扶养义务。
3.家庭协同说。这一学说由历史浪漫派所主张。它认为,继承产生于家庭成员的协同生活,因此,没有一体的协同生活和协同感者,应被排除于继承之外。
4.死者权利伸延说。这种学说最早始于罗马法。此学说认为,人们继承的是死者的法律地位,继承权是死者死后法律地位的伸延,既延续死者的人格,又延续死者的权利。
5.无主财产之归属说。按照这种学说,人的人格因死亡而消灭,其生前所有的财产因主体的不复存在而成为无主财产,这些财产的归属,全依国家立法来决定。所以,现今法律才将继承人的范围限制于一定的亲属并规定征收遗产累进税。
6.崇拜祖先说。此学说认为,祖先死后,灵魂还在,要以继承的方法来祭祀他的灵魂。
7.公益说。此学说认为,人死亡后,遗产应先由国家继承,国家鉴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将财产分给死者的家属。[4]
上述各种学说虽从不同角度说明继承发生的原因,但都没有也不可能揭示继承的本质。只有马克思主义才科学地剖析了继承制度,正确地指出了它的本质。马克思主义关于继承本质的学说如下:(www.xing528.com)
1.继承法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只有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以后,私有制和商品交换关系的出现才导致了继承制度的产生。
2.作为上层建筑的继承制度,既取决于经济基础,又反过来对经济基础产生着影响。
3.继承制度与同一经济基础上的其他上层建筑互相作用与制约。例如,继承制度与婚姻家庭制度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而继承制度又在实现家庭经济职能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我国设立继承制度的必要性
继承是私有制的产物。那么,在社会主义社会,继承制度是否应该继续存在呢?社会主义社会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我国保留继承制度具有以下必要性:
1.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确立继承法律制度,明确公民死后遗产归属问题,有利于鼓励公民以合法手段获取物质财富。
2.社会主义的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决定了多种所有权的客观存在。确认并保护私有财产所有权,就必然要确认和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
3.现阶段家庭仍然承担着一定内容的社会职能。如养老育幼、经济、消费和部分生产职能。社会主义继承制度旨在维护社会安定的秩序,保障财产的正常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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