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于1999年5月25日公布的《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收养子女的程序作出了规定。
1.收养登记机关: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
2.收养登记时当事人应持有的证件与证明材料: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护照、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上述材料须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我国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复习与思考】
一、重要术语
民族婚姻、涉外婚姻。(www.xing528.com)
二、复习
1.我国民族自治地区一般对婚姻家庭法律作了哪些变通规定?
2.在我国哪些人不得与外国人结婚?
3.对华侨在国内收养有哪些例外规定?
三、思考
1.我国为什么对外国人在我国登记离婚特别进行了限制?
2.许可民族自治地区对婚姻家庭法律作变通规定的意义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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