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扶养人是由兄、姐扶养长大且有负担能力者。
2.被扶养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
3.被扶养人必须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人。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产生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适用此条款,不以同居一家、共同生活为限。可见,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是第二位的,具有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的补位性质。符合法定条件的扶养人,必须自觉履行扶养义务。否则,被扶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
【问题研究】
扶养请求权与债权的异同
不同点:依是否具有专属性和时效性而有所不同。扶养请求权,为亲属法之权利,有人身专属性,为行使上及享有上之专属权。即扶养权利义务具有人身属性,依附于主体的亲属身份,只能由本人亲自享有和承受,非依法律的特别规定,不得转移、让与、继承、扣押或抵销。而债权则反之。此外,扶养权利人未要求已到期的扶养费的支付,不意味着放弃权利本身。只要亲属关系存续并具备扶养的条件,扶养权利人就持续地享有受扶养权;如果亲属关系消灭或扶养条件丧失,则受扶养权随之消灭。因而,扶养关系不因时效而消灭,具有长期性、持续性、稳定性等特点。但是,司法实践中则更多考虑扶养义务的标的是为满足权利人的现实和将来的需要。债权则可因时效的经过而发生胜诉权消灭的效果。
相同点:扶养请求权具有债的属性和对等性。在民法上,债是特定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给付的法律关系。债分为约定之债和法定之债。后者的实质特征在于法律针对某种社会现象,直接规定特定当事人之间若发生某种法律事实,则依法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扶养关系恰好符合法定之债这一特征。尤其是“扶养请求权,为要求给付之点,仍兼有债权的性质,除依亲属法上的特性应特别处理外,得类推适用债法之规定”。[1]
【复习与思考】
一、重要术语
扶养、附条件抚养、附条件赡养、扶养权利人、扶养义务人。
二、复习(www.xing528.com)
1.简述我国现行扶养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其缺陷。
2.简述(外)祖父母抚养(外)孙子女需具备的条件。
3.简述(外)孙子女赡养(外)祖父母需具备的条件。
4.简述兄、姐扶养弟、妹需具备的条件。
5.简述弟、妹扶养兄、姐需具备的条件。
三、思考
1.试采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研究世界各国关于“扶养义务人、权利人的顺序”规定,其中“概括主义”“列举主义”和“回避主义”的立法模式,哪种更值得我国亲属立法借鉴?
2.针对我国目前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扶养关系的规定,谈我国扶养制度的完善。
3.如何确定我国的扶养范围、扶养权利人和义务人顺序、方式、程度以及扶养的变更和消灭等基本制度?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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