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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收养终止的效力及其后果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117、1118条规定了收养终止的法律效力,它包括直接后果和间接后果。(一)收养终止的直接后果收养终止的直接后果,主要指收养关系当事人的人身方面权利义务发生变更的结果。它多发生于养子女尚未成年,因生父母一方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或由于生父母一方有过错导致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况。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导致生父母起诉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2003年,双方依法收养12周岁的某丙为养子。

《婚姻家庭继承法》收养终止的效力及其后果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117、1118条规定了收养终止的法律效力,它包括直接后果和间接后果。

(一)收养终止的直接后果

收养终止的直接后果,主要指收养关系当事人的人身方面权利义务发生变更的结果。

1.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即拟制直系与旁系血亲关系消除。

2.未成年养子女和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即自然直系和旁系血亲关系自行恢复。

3.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二)收养终止的间接后果

收养终止的间接后果,主要是指收养解除导致当事人生活抚养费的追偿及后期支付的后果。

1.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这是从原养父母子女关系引申出来的善后措施。生活费的数额,可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当时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及养子女的实际负担能力来确定。

2.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养父母行使这一权利,不受其是否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困难的限制。

3.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它多发生于养子女尚未成年,因生父母一方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或由于生父母一方有过错导致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况。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导致生父母起诉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此外,解除收养后,对于不满18周岁的被收养人,送养人应当凭《解除收养关系证》或者《解除收养调解协议书》《解除收养判决书》,将被收养人的户口迁至送养人户口所在地,恢复原户口关系。

【案例解析】

某甲与某乙于1998年结婚,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子女。2003年,双方依法收养12周岁的某丙为养子。2011年,某甲的妻子某乙因病去世。2016年,某甲准备再婚,但是,他再婚的计划遭到养子某丙的强烈反对。此后,养父和养子之间的关系日益恶化。在双方无法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情况下,2019年3月,某甲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某丙的养父子关系,要求某丙赔偿自己已支付的多年抚养费并承担自己晚年的生活费,并要求某丙搬回其生父母家居住。

问题: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院是否可判决解除养父子关系?

2.如果法院准予解除收养关系,会产生哪些相应的法律后果?

3.如果某丙虽已成年,但是尚无工作,也没有住处,某丙是否应给予某甲一定的生活费?为什么?

【复习与思考】

一、重要术语

收养、无效收养、收养的解除、立嗣、乞养、特殊收养、收养登记、收养的拟制效力、收养的解除效力。(www.xing528.com)

二、复习

1.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条文,简述收养基本原则的内容。

2.简述收养的概念和特征。

3.分析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4.分析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

5.简述收养的拟制效力和解除效力。

6.简述无效收养行为。

7.分析收养解除应遵循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8.收养解除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三、思考

1.试采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分析今后我国有无必要建立“不完全收养制度”?

2.有些国家法律规定了在正式收养之前,需经过“试收养阶段”,你认为中国有设立的必要性吗?它有哪些利弊?

3.目前,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被收养人通常为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收养人为30周岁以上,请比较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年龄规定,分析我国收养年龄的界限规定得是否合理。

4.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了“收养当事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不得泄露”的立法精神,但是,当其他人有意或无意泄露了此秘密,且造成收养关系解体的后果时,泄露者是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承担哪种民事责任?

5.近年来,欧美一些国家的公民来我国社会福利院收养了大量弃婴,他们回国后多告诉孩子被收养的身世和事实,亦未影响孩子与养父母的感情。请对比我国与外国养父母采取的方式,分析怎样做更富有人性化且有利于收养关系的稳定?

【注释】

[1][美]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古代社会》,杨东莼、马雍、马巨译,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78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2页。

[3]蒋新苗:《比较收养法》,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86页。

[4]蒋新苗:《比较收养法》,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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