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114条、第111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收养关系:
1.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114条第1款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8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这一规定,是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抚养成长”和“平等自愿”的基本原则制定的,以防止发生因收养人、送养人相互推卸抚育责任而侵害未成年被收养人权益的现象。据此,在养子女未成年时,只有收养人、送养人双方自愿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并且年满8周岁的养子女也同意回到生父母身边生活的,才允许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114条第2款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形成拟制直系血亲关系,养父母即须依法承担抚养、教育、保护养子女的义务。如果养父母有虐待、遗弃未成年养子女的行为,就会直接损害养子女的身心健康。因此,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www.xing528.com)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115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养子女成年以后,因某种原因,导致与养父母关系恶化,双方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的,养父母或者成年养子女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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