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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子女的概念和法律地位:婚姻家庭继承法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婚生子女的概念根据法学原理,婚生子女是指婚姻关系成立后,妻受胎所生的子女。在中国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多年来也是受理否认婚生子女之诉的。这种否认一般由丈夫提出,但是妻子否认其所生子女为其丈夫的婚生子女的也不乏其例。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其中包括“生父”否认某孩子为其婚生子女的诉讼,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许多国家规定了否认婚生子女的诉讼时效。

婚生子女的概念和法律地位:婚姻家庭继承法

(一)婚生子女的概念

根据法学原理,婚生子女是指婚姻关系成立后,妻受胎所生的子女。婚生子女,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①其父母之间有婚姻关系存在;②须为生父之妻所分娩;③其受胎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④须有生母之夫的血统。上述①②要件是客观要件,不难加以证明。而证明③④要件则不容易。从外国立法例来看,主要有两种法律上的推定:一为受胎期的推定;二为夫之子女的推定。

(二)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婚生子女具有以下法律地位: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三)外国亲属法关于受胎期及婚生子女的推定

关于受胎期和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孕或出生的子女,可推定为婚生子女的法律制度。关于受胎期的推算,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未作明文规定。许多外国的亲属立法多有关于受胎期的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1592条规定:“从子女出生之日起,回溯第181日起至302日止,为受胎期。”《日本民法典》第772条规定:“妻子婚姻中怀胎的子女即自婚姻成立起200日后,或自婚姻解除或撤销之日起300日内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瑞士民法典》与前述法典有所不同:推定婚生的要件,不以受胎为限,而以子女出生的期间为准则。该法第255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婚姻解除后的300天内出生的子女,推定夫为父。”以上法规说明,如果妻子受胎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与受胎期推算相吻合,则推定其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

(四)外国亲属法关于婚生子女否认的规定

婚生子女的否认,是指丈夫证明在上述受胎期内,未与妻有同居行为时,依法享有否认该子女为自己子女的诉讼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1.否认婚生子女的原因。否认婚生子女的原因,即否认婚生子女的事实依据,各国法多采用概括主义。凡能提供足以推翻子女为婚生的证据即可。否认的基本原因是证明在妻受胎期间未与之同居,或者能证明妻非与夫受胎。学者将夫妻未同居分为两种:①物理上的未同居,即因空间距离而不能有夫妻生活。②精神上的未同居,即夫妻感情疏远,分床别寝,或丈夫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无生殖能力以及妻在与夫同居前已怀孕而无从由夫受胎等情况。(www.xing528.com)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3条新增加了婚生子女确认或否认之诉:“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婚生子女否认的构成要件是:一是婚生子女否认的权利人必须适格;二是其前提须有婚生子女的推定;三是须有否认婚生子女的客观事实。在中国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多年来也是受理否认婚生子女之诉的。这种否认一般由丈夫提出,但是妻子否认其所生子女为其丈夫的婚生子女的也不乏其例。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委托专门的血液鉴定部门进行亲子鉴定。如果否认之诉成立,丈夫可不承担对该子女的抚养责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司法解释(一)第39条明确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司法解释规定了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其中包括“生父”否认某孩子为其婚生子女的诉讼,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得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血缘关系的证明。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在诉讼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全世界已经有一百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DNA技术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2019年修订、2020年5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1条第2款规定:“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父(母)与该婚生子女之间可能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以上第31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多数民意认为,对亲子关系推定认定的规定符合社会常理,且便于实践操作。

2.否认婚生子女之诉的时效。许多国家规定了否认婚生子女的诉讼时效。各国规定的时效长短不一,短的为3个月、6个月,长的为1年、2年。时效的计算,各国法多自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开始。亦有的国家规定,自丈夫知悉第三人在妻受胎期间与其同居的事实之后起算。

【案例解析】

马某在怀孕3个月时,主动向丈夫姜某提出离婚,双方协议要对胎儿做“人工流产”。但由于急于分手,办离婚手续前马某没来得及去医院,她承诺离婚后自己去做流产手术。但离婚后,马某改变主意,最终生下了这个孩子。马某原打算自己养育这个孩子,但因单位经济效益大滑坡,工资都无法按月发放。于是,马某找到前夫,要求他每月支付儿子1000元抚养费。前夫不但没答应,还指责马某擅自生下双方已经协议一致决定“做掉”的孩子是违法行为。

问题:马某离婚后单方撕毁协议,她有权自行决定生下这个孩子吗?前夫姜某有义务抚养这个未经自己同意而生下的孩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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