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权的中止、停止与亲权的消灭有本质的区别。前两者为亲权暂时停止,具备一定条件时尚可恢复;后者为亲权本质上的消灭。
(一)亲权的中止
亲权的中止,是指亲权人因事实上的原因或法律上的原因不能行使亲权时,依法宣告其亲权中止,当中止亲权事由消失时,仍恢复其亲权的制度。事实上的原因,指父母患重病、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或受刑事处分等。法律上的原因,指父母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亲权的停止
亲权的停止,就其发生的原因不同,可分为自动停止或宣告停止。自动停止的原因包括:子女被送养;父母离婚,不与未成年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母一方,亲权行使受到限制,部分亲权被停止,但抚养、探视等权利义务保留。宣告停止的原因包括:父母滥用亲权,如父母有虐待、遗弃、危害子女健康、酗酒等不良行为等。父母危害子女的财产,可宣告其管理权丧失。例如,父母不当地处分子女的财产,导致子女负担不当债务。此外,父母均被宣告为无完全行为能力的精神病(含痴呆症)患者,不能行使亲权,亦视为亲权的停止。如果父母双方均有上述情况,应为未成年子女另设监护人。
【案例解析】
1998年,河南郑州《大河报》披露了一则消息:一对夫妇离婚后,母亲成为2岁儿子的单方亲权人,她既拒绝孩子的父亲前来探望孩子及支付抚养费,又自行将孩子在家中囚养了14年,不让孩子下楼并上学读书(有时母亲在家教孩子读部分课本)。
问题:
1.母亲对其剥夺孩子到学校读书的受教育权和人身自由权的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与后果?(www.xing528.com)
2.母亲剥夺前夫行使探望权的做法,是否违法?当年她在离婚调解协议上拒绝接受孩子抚养费,父亲就可以免除其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了吗?母亲离婚后经济拮据,又多年拒绝接受前夫给孩子的抚养费,现在她能否对以往的抚养费予以追偿?
3.现在如果孩子的父亲开始给付抚养费了,是否就应无条件地允许他行使探望孩子的权利?
4.美国法律规定,监护人将12岁以下的孩子单独留在家里,属于违法行为。对此,给我国的立法带来哪些启示?对于上述囚养孩子的情况,知情的邻居、亲属视而不见、知情不举,他们的行为违法吗?
(三)亲权的消灭
1.绝对的消灭。亲权的绝对消灭有以下原因:①子女死亡,亲权因客体的消灭而消灭。②子女成年,亲权因法定要件的消失而消灭。但是,如因法定原因,已成年但尚未独立生活的子女,其父母可继续行使亲权。③某些国家允许未成年子女结婚,可视同为成年子女。但关于其身份上的行为,仍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例如,协议离婚、被收养等。
2.相对的消灭。亲权的相对消灭有以下原因:①亲权人死亡。父母一方死亡的,由生存方行使亲权。当父母双亡时,亲权才全部消灭。②收养关系终止。此时,养父母的亲权消灭,生父母恢复其亲权。这是由于收养关系成立时,生父母的亲权仅仅是被停止,而非被消灭。
综上所述,我国《民法典》在制定婚姻家庭编时,没有建立亲权制度,仅仅采用大监护模式,的确有些遗憾。首先,建立亲权制度是我国现阶段亲子关系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任何权利,包括身份权,不可能游离于社会经济结构之外求其存在。其次,亲权制度是我国规范亲子之间保护、抚养、教育关系的最佳选择,可以有效调整亲子之间保护教养的内、外部关系,发挥着监护等其他法律制度不可替代的功能。只要婚姻家庭存在,固定亲属身份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身份权、身份法就将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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