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的法律地位,是指监护人作为监护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角色所负有的权利、义务、责任的法律界定。监护关系从不同的角度反映主体之间不同的对应和互动,至少涉及四个层面:①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关系,即监护的内部法律关系;②以被监护人为媒介而发生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外的不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即监护的外部法律关系;③基于被监护人的特殊意义而存在的监护人与社会或国家之间的关系;④被监护人与监护人之外的人发生的,且对监护人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法律关系。由于监护关系的这种复合性和复杂性,对监护人法律地位的界定众说纷纭。可概括为以下几种观点:
(一)监护权说
监护权说认为,监护是一种权利。其理由有二:①我国《民法典·总则编》第34条第2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②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在现代意义上就是以义务为中心的,配偶权、亲权、亲属权概无例外。监护权既包含亲属法里的内容,又包含亲属法外的内容,其权利中包含义务的中心。因此,应确认监护是一种权利,即监护权。[6]
(二)监护义务说
监护义务说认为,监护是一种义务。其理由有四:①监护主要是指对被监护人权益的保护。②从《民法典》对监护的规定来看,监护人负有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义务。③法学上有关权利的定义,通常指权利主体获得维护或享受某种利益的法律形式。而事实上,我国现行监护制度并没有给监护人带来什么利益。④在司法实践中,监护同样被认为是监护人应承担的义务,监护活动是无偿的。[7]
(三)监护人权利义务一体说(www.xing528.com)
监护人权利义务一体说认为,监护在本质上不失为一种权利,但以义务为中心和前提。“大凡权利皆可放弃,义务皆需履行。而在监护关系存续期间,监护人在未有正当理由(如:患病、年纪大、迁居及工作、家庭负担繁重,致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不能辞其任务,从这点看,监护应为义务。但并不意味着监护纯为一种民事义务。监护同时也体现为监护人为了达到监护目的而依自己的意思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任何他人不得侵犯。从法律价值上去考虑,监护关系是亲子关系或配偶关系的一种延伸,属于一种伙伴型关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关心照顾,是一种法律无法直接实现的慈爱价值。因此,就像在亲权中一样,法律对监护也规定了最低限度的义务,即在保障伙伴型关系存续所必需的安全、秩序价值后,听凭监护人去作为或不作为。”[8]
【案例解析】
20世纪80年代,在闻名全国的“周璇遗产继承纠纷案”中,经过上海两审法院终审,最后判决确认黄宗英作为周璇之子周伟的监护人,由黄宗英返还周伟其母的遗产及利息72 426元。从遗产中扣除的仅是周伟在黄宗英家6年的生活费14 083元。
问题:此案判决是否公平、合法?纵观世界各国监护法,黄宗英作为监护人,她的监护劳动权益是否应得到对价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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