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制度是一种对缺乏自我保护和自我生活能力的人的一种监督或照顾的制度,它交织在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权利制度和亲属制度三个民事法律制度之中。根据世界各国的立法例,监护制度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监护制度包括亲权制度以及仅具有照顾、协助性质的保佐制度,它是对一切未成年人和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人身、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英美法系的很多国家采用了这一体例,在概念上统称为监护,但具体做法有所不同。有的国家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设置监护人,而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置保佐人。我国《民法典·总则编》第27、28条并列将未成年人和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作为监护制度保护的对象。可见,《民法典》规定的监护制度属此广义监护类型,它将亲权纳入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为所有的未成年人一律设定监护。我国这种立法例在大陆法系立法中纯属例外。
狭义上的监护制度是指与亲权制度并行的监护制度,即指对不在亲权保护下的未成年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在该立法例中,监护制度和亲权制度互相分离,仅将未受父母亲权保护的未成年人作为监护的对象。其理由在于:处于亲权保护之下的未成年人,其利益已能得到充分保护,无需监护制度提供第二层的保护。对未成年人而言,监护制度是亲权制度不能发挥作用时的有效补充和延伸;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而言,监护制度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大陆法系国家大都采用这一模式。有的国家对未成年人分别设置亲权(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照顾权)、监护(对没有处于亲权照顾下的未成年人,或父母无权在涉及人身或财产事务中代理的未成年人,设置监护人)和保佐制度(对处于亲权照顾或监护下的未成年人,如父母或监护人在处理事务时受到阻碍,设置保佐人)。而对成年人分别设置禁治产人制度(禁治产人宣告:依法被禁止管理和处分自己财产的有心理障碍的自然人,如残废人、酗酒人、失踪人等)、监护制度(对依禁治产宣告制度宣告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设置监护人)和保佐制度(如果监护人在处理事务时受到阻碍,对监护下的人设立保佐人)。我国《民法典》没有明确采用监护与亲权分设的立法例。(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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