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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的损害赔偿|无过错方的权利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法院对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亦不支持当事人损害赔偿请求。要求损害赔偿是无过错方的权利,如其离婚时不提起损害赔偿,法院不能主动追究。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离婚时的损害赔偿|无过错方的权利

(一)离婚时损害赔偿的概念和作用

所谓离婚时的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特定行为导致离婚的,他方可请求损害赔偿。

我国法律,无论是1950年《婚姻法》,还是1980年《婚姻法》对此都没有规定,2001年修正1980年《婚姻法》时增加此规定。离婚时损害赔偿具有填补损害、精神慰抚、制裁、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离婚时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但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用以抚慰受害人因精神损害所生之痛苦、失望、怨愤与不满,使其获得心理上的慰藉,平复内心的伤痛,消除报复心理。同时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法律对特定违法行为的制裁,对可能发生的类似行为,有警戒和预防作用,有助于稳定婚姻关系,保障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

(二)离婚时损害赔偿请求权成立的条件

关于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原《婚姻法》第46条采取列举的立法模式,规定了四种情形,但是从司法实践看,婚姻关系中的过错行为远不止《婚姻法》第46条所列举的四种情形,有鉴于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婚姻法》列举性规定之后,增加了概括性规定,以扩大其适用的范围,更好地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制裁与预防功能,促进婚姻关系的稳定。该编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①重婚;②与他人同居;③实施家庭暴力;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⑤有其他重大过错。”此处新增第5项“其他重大过错”的规定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让其从过去单一的法定封闭体系转变为一个开放体系,有利于加强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其具体认定则可以由法官根据过错情节及伤害后果等事实作出认定,比如一方与他方通奸生育子女,虽不构成重婚或者婚外同居,但其行为对配偶感情有重大伤害,应当认定为重大过错;再如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也可以认定为存在重大过错。

如果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赔偿范围

离婚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的配偶。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对此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其第10条第1款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②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③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④侵权人的获利情况;⑤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⑥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特写镜头

其他国家或地区离婚时损害赔偿制度介绍

其他一些国家或地区也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如瑞士、法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都有明确规定,日本在法典中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实务中也承认离婚损害赔偿。但是不同国家或地区所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之间存在差异,特别是赔偿的范围差异较大。

《瑞士民法典》第151条规定:“①因离婚,无过错一方在财产权或期待权方面遭受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支付合理的赔偿金。②因导致离婚的情势,配偶一方的人格遭受重大损害的,法官可判与一定金额的赔偿金作为慰抚。”《法国民法典》第266条规定:“在唯一因一方配偶的过错宣告离婚的情况下,该一方对另一方配偶因解除婚姻所受到的物质上与精神上的损失,得受判负损害赔偿责任。但另一方配偶仅在进行离婚诉讼之时,始得请求损害赔偿。”而且第267条还规定:“在因一方配偶单方过错宣告离婚的情况下,该方当然丧失另一方配偶在结婚时或其后原已同意的一切赠与及一切的财产利益。”且无论该赠与是否存在相互性质。《日本民法典》虽没有此类规定,但是其最高裁判所1962年3月15日的判决即已承认有责离婚者负侵权行为责任,且其最高裁判所早在1958年4月11日的判决就承认内缘的不当抛弃者负侵权行为责任。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056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判决离婚而受有损害者,得向有过失之他方,请求赔偿。非财产上之损害,受害人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但以受害人无过失为限。”

(四)离婚时损害赔偿的提起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对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亦不支持当事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是无过错方的权利,如其离婚时不提起损害赔偿,法院不能主动追究。人民法院在适用《民法典》第1091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1.无过错方为原告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有两种情况:①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行政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无过错方为被告如何在离婚诉讼中提起损害赔偿。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人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3.当事人登记离婚的,如未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离婚时损害赔偿,可在登记离婚后1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解析】

登记离婚后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提起

江苏淮安市曹某(男)与周某(女)于2001年结婚,2004年11月双方登记离婚。1个月后曹某即与廉某结婚,4个月后廉某生产一足月的男婴。2005年9月,周某诉至法院要求曹某给予自己损害赔偿2万元,理由是曹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致使其怀孕,给自己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诉讼中曹某否认与廉某在自己离婚前同居,并拒绝周某以亲子鉴定为证的要求。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从原被告离婚、被告再婚、廉某生产的时间比对可确认,廉某受孕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在原告要求被告与廉某所生男孩做亲子鉴定,被告有责任配合。被告就否认原告的主张也应举证,但被告未完成举证。故推定廉某所生男孩系与被告所生。而依照人的生育正常过程,廉某受孕条件在一般情况下离不开与被告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生活。据此法院认定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与婚外异性同居生活行为,且该行为是导致原、被告离婚的重要原因,也因此给原告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5 000元。[6]

问题:登记离婚后如何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该案件法院如何分配举证责任?(www.xing528.com)

【复习与思考】

一、重要术语

离婚效力、共同债务、家务补偿、经济帮助、探望权、离婚时损害赔偿。

二、复习

1.试述离婚时共同债务的范围与清偿。

2.试述离婚的法律后果。

3.试述我国离婚时家务补偿适用的条件。

4.试述我国离婚时损害赔偿请求权成立的条件及行使方法。

5.试述我国离婚时经济帮助的适用情形。

6.试述我国离婚时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方如何确定。

7.复述我国判决离婚时对财产性质的认定与归属。

三、思考

1.评述我国2001年诉讼离婚法定理由立法的变化。

2.评述我国法律对离婚时一方隐匿、毁损共同财产,扩大债务的罚则。

3.评述探望权及其适用。

【注释】

[1]杜鹃主编:《婚姻家庭纠纷——50个法庭诉讼实战策略》,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55~56页。

[2]参见罗雨菱:“闸北区法院:离婚后同住承诺不干扰对方法院判决准许离婚”,载《上海法治报》2011年8月16日。转引自杨晓林主编:“‘家事法苑’婚姻家庭法律资讯简报(2011年总第26期)”,载http://www.famlaw.cn/download.aspx?page=5,访问时间:2016年12月18日。

[3]本案例摘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编:《婚姻家庭新型疑难案例判解》,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86~187页。

[4]杜鹃主编:《婚姻家庭纠纷——50个法庭诉讼实战策略》,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99~101页。

[5]案例摘自王国平:《婚姻家庭法案例教程》,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99~200页。

[6]案例摘自王国平:《婚姻家庭法案例教程》,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41~3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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