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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清偿规定:当事人约定与法院判决的效力,共同债务连带责任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事人的约定、法院判决的份额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一方对全部债务清偿后或者清偿超过双方约定额的,可以依照约定向对方追偿。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亦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个人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债务清偿规定:当事人约定与法院判决的效力,共同债务连带责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据此可知我国法律将夫妻所负担债务分为两类,对共同债务双方共同清偿,个人债务个人清偿。

(一)共同债务的清偿

1.共同债务的含义。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活动,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4条的规定,共同债务包括:①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就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而言,应当包括为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债务,如赡养父母等;为一方或者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等。③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4条第2款还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④夫妻因共同侵权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⑤夫妻因被监护人侵权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外,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司法解释(一)第33条的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此规定意味着婚前个人债务存在转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性,条件即是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2.共同债务的清偿。对共同债务,夫妻负连带责任。对共同债务的连带责任不因离婚、一方死亡而免除,也不因当事人的约定、法院就份额的判决而改变。当事人的约定、法院判决的份额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一方对全部债务清偿后或者清偿超过双方约定额的,可以依照约定向对方追偿。

具体来说,离婚时对已届清偿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未届清偿期或者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部分由双方协商分割或者法院判决。即使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亦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夫妻之间各自应承担的债务份额,以离婚协议、法院的判决书和调解书为准,或者参考最高人民法院《财产分割若干意见》来确定。

(二)个人债务

与共同债务相对应,个人债务即非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与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个人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下列债务为夫妻的个人债务:①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③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④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⑤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案例解析】(www.xing528.com)

1.李某,女,2005年父母因遇车祸先后去世,作为独生女,李某继承了父母的全部遗产,包括1幢房屋、150万元现金及房屋内的全部设施。2006年沉浸于失去父母之痛的李某因偶然的机会与许某相识相恋后很快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在李某父母遗留的私房内,并将遗产中的20万元投资股票市场,2012年时获利20万元。2007年,李某父亲的著作根据其父生前与出版社的出版合同出版,李某获稿费5万元,自行存入银行。因李某决心秉承父志,潜心写作,不同意生育,与许某发生矛盾。2010年双方口头约定,今后采分别财产制,个人所得的一切财产均归各自所有。2011年,李某在签订个人专著出版合同后遇车祸,造成严重伤害,住院治疗。许某一直陪床照料达2个月之久。后肇事单位同意赔偿李某医疗费、住院期间收入的减少及预计未来收入的减少等各项损失共计50万元。2012年,李某同意与许某离婚,但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界定与划分未达成协议。

问题:本案依法应如何处理?

2.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于2015年6月登记结婚,生育一女王甲。2018年7月,王某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子女。现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分割共同财产、王甲随其生活,同时主张被告王某损害赔偿。

问题:本案周某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

3.2007年9月,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8年8月28日登记结婚,婚初关系尚可,后因未能生育,原被告产生矛盾,夫妻关系逐渐紧张。2014年8月,原被告分床生活,同年10月分居生活至2016年8月王某起诉离婚。现原告主张离婚,要求依法分割包括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东京百宝袋之多样屋”淘宝店铺等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同意离婚,双方在诉讼中均要求离婚后经营“东京百宝袋之多样屋”店铺,并一致确认该店铺的无形价值为2万元,剩余婴儿用品归取得店铺经营权一方。

问题:淘宝店铺的价值构成、如何分割?

4.何女士与徐先生原系夫妻,两人于2008年8月登记结婚,2017年5月登记离婚。2017年1月24日,何女士将一套房产作抵押,向卢女士、张女士借款,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及月利率。当天,卢女士、张女士分别向何女士账户转款180万元、70万元,何女士向两人出具了借条。此外,借贷双方还约定,归还的任何款项均视为先付息后还本。

2017年4月27日,还款期限已过,但何女士仅向张女士转账50万元,其余欠款一直未归还。2017年5月22日,卢女士、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何女士及其前夫徐先生共同归还卢女士借款180万元,利息10.8万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共同归还张女士借款24.2万元(70万元本息扣除已归还的50万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卢女士和张女士对抵押房屋行使抵押权。

问题:借款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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