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婚姻家庭继承法:诉讼离婚的特别规定

婚姻家庭继承法:诉讼离婚的特别规定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现役军人向非军人配偶一方提出离婚,不适用本条规定。上述期间届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离婚请求权。②仅在离婚诉讼中男方提出离婚时发挥作用,所以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女方提出离婚,则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

婚姻家庭继承法:诉讼离婚的特别规定

(一)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

1.对军人婚姻的保护方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1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这是对军人婚姻进行保护的一项特别规定,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保护军婚。即在军人无重大过错的前提下,没有军人的同意,法院不得判决解除军人婚姻。

保护军婚是中国共产党人的革命传统,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以及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都有此内容。人民军队肩负着保护国家安全、保卫社会主义建设的神圣职责,对现役军人的婚姻予以特殊保护,符合国家与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规定,有利于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也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军人的特别关怀。

2.适用保护军婚时应当注意的问题:①现役军人的范围。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具有军籍的干部与战士,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与战士,在军队工作未取得军籍的职工和其他人员及退役、复员和转业人员均不属于现役军人的范围。②“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的含义。这是就非军人配偶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情况而言。如果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现役军人向非军人配偶一方提出离婚,不适用本条规定。③对“须得军人同意”的理解。现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后,现役军人本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军人配偶进行一定的说服教育,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判决不准离婚。④何谓“重大过错”。过去我国有一阶段保护军婚过于绝对,即使军人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又无法和好,只要军人不同意法院就不能判离婚。2001年《婚姻法》修正时增加除外条款,《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亦坚持了这一规定。即军人一方有重大婚姻过错,判决准予离婚不再需要得到其同意。所谓重大过错,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司法解释(一)第64条的规定为: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保护女方限制男方离婚诉权

1.我国法律通过在一定条件下限制男方离婚诉权的方式保护女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这一规定是我国法律保护妇女胎儿婴儿利益的体现。因为在上述期间,女方的身体、精神都需要特殊的照顾,如果陷于离婚诉讼势必影响女方的身心健康,也不利于胎儿、婴儿的发育和成长。因此在此期间暂时限制男方诉权是必要的。

2.适用时应注意的问题:①这一规定只是在一定时期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即仅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以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上述期间届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离婚请求权。②仅在离婚诉讼中男方提出离婚时发挥作用,所以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女方提出离婚,则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一般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多出于某些特别紧迫的原因,如果法院不及时受理女方的离婚请求,更不利于妇女、胎儿及婴儿的身心健康。③在“确有必要时”,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所谓“确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理解为:男方有正当理由,女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或有重大的紧迫事由时,如女方与他人通奸怀孕,男方坚持要求离婚。但即使如此,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也应注意保护妇女、胎儿、婴儿的身心健康。

此外,针对无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司法解释(一)第6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36条第1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即无行为能力人的配偶若存在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时,可以先变更监护人,再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提起离婚诉讼。

【案例解析】

案例一:甲乙婚后一直没有要孩子,2017年春节期间乙发现自己怀孕了。乙感觉近年来与甲感情日淡,不久前甲还有婚外恋的迹象,于是没有告诉甲自己就去医院堕胎了。甲知道后非常气愤,觉得自己都奔40岁了,以后很难有孩子,而且这么大的事情妻子竟然不与自己商量,最终想来想去想到离婚。

问题:甲的诉权是否受我国法律对妇女保护的限制?

案例二:2014年10月,被告蒲某的父母出资首付款购买了一套三居室的房屋,产权登记所有权人为蒲某。原告严某与被告蒲某于2014年11月8日登记结婚。当日,被告蒲某将该房屋产权的50%赠与给严某,并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为严某、蒲某共有,各占50%。

2017年3月11日,原告严某与被告蒲某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该房屋归严某所有,蒲某放弃该房屋的一切权利,在该协议签订之后,蒲某自愿为该房屋偿还贷款。协议签订后,双方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2018年3月,原告严某诉至法院,请求: (1)判决与被告蒲某离婚;(2)请求确认《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有效;(3)请求判决该房屋归原告严某所有,蒲某承担自起诉之日起涉案房屋的银行贷款

问题: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是赠与行为还是婚内财产约定?

【复习与思考】(www.xing528.com)

一、重要术语

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判决离婚法定理由、保护军婚、保护女方限制男方离婚诉权。

二、复习

1.在我国行政离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2.我国诉讼离婚有哪些特点?

3.我国判决离婚法定理由是什么?

4.我国诉讼离婚两项特别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三、思考

1.为什么对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当事人再次起诉离婚的时间进行限制?

2.试分析我国判决离婚法定理由的特点。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83页。

[2]《列宁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32页。

[3][英]伯特兰·罗素:《婚姻革命》,靳建国译,东方出版社1988年版,第146~152页。

[4][法]安德烈·比尔基埃等主编:《家庭史》(第1卷上册),袁树仁、姚静、肖桂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12页。

[5]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115页。

[6]《日本民法典》,王爱群译,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21~122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