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现代意义上的诉讼离婚,产生于法律取得了教会对于婚姻的管辖权之时。尽管协议离婚有发展之势,但如今诉讼离婚仍是解决离婚问题的主要制度。
1791年法国资产阶级宪法宣布婚姻为民事契约并承认离婚。1804年的《拿破仑民法典》虽同时规定了诉讼离婚与协议离婚,但1816年全面恢复禁止离婚,在1884年再度承认离婚时,法律只承认诉讼离婚,直到20世纪70年代这一情况才有所改变;英国于1857年制定的《婚姻事件法》第一次承认诉讼离婚,此后就一直保持这一单一的离婚程序,并对英美法系产生重大的影响。在德国,1900年的《民法典》所确立的唯一的诉讼离婚制度也延续至今。
由于各国的社会背景、法律传统、宗教习惯、文化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导致诉讼离婚制度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其共同点表现为:获准离婚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即使在有些对离婚的态度比较宽松的国家也是如此。这对婚姻关系当事人与法院都是制约;离婚诉讼为民事诉讼,尽管有些国家考虑到离婚诉讼的特殊性而设计了单独的家庭法院,并设置调解(和解)前置程序。就本质而言,离婚诉讼是合并之诉,既要解决当事人的身份关系问题,又要解决财产、债务、子女抚养等诸多问题;国家通过诉讼离婚的法律规定实现对婚姻家庭生活的干预。(www.xing528.com)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9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所以在我国,诉讼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不能就离婚、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对此进行调解或判决的法律制度。离婚诉讼是由法院受理的、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提起的双方有争议的诉讼。与协议离婚相比,诉讼离婚的结果并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而是取决于法院的判决,当然法院的判决应当查明事实并依法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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