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存在夫妻双方就协议离婚达成了协议,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也作出了约定,双方都已在协议上签字,但一方或双方反悔,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而是到法院起诉离婚。在此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主张原达成的离婚协议有效,另一方则反对有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司法解释(一)第69条规定,在双方未能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原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理由是: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在性质上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若条件不成就即未能协议离婚,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原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就不能作为法院分割财产的依据。
【问题研究】
协议离婚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协议离婚的内涵大于前面的行政离婚。
通说认为协议离婚在古代就已经存在,如我国古代的“和离”、罗马法中的合意离婚。可以说各国法律虽尊重当事人的离婚合意,但是没有绝对准许离婚协议。近代的资本主义法律对协议离婚有相当严格的限制,甚至不许可,晚近以来方有所松动。以法国为例,《拿破仑民法典》对协议离婚有诸多的限制,时至今日,《法国民法典》依然要求: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都要由律师向法院提交申请、协议离婚不得在结婚不足6个月的夫妻间进行、申请后要经过3个月的考验期、如法官认为协议对子女的利益保障不够可不准离婚。否定协议离婚的理由主要是:承认协议离婚等于将婚姻视为可以规避义务的普通契约,而婚姻是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我国大陆、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都许可协议离婚,而香港特别行政区受英国的影响不承认协议离婚。
目前,在许可协议离婚的国家和地区中,办理协议离婚的机关有三种:户籍登记,如日本在户籍机关办理申报后即生效;行政登记,如我国、墨西哥,由行政官员或者民事登记处官员批准;司法裁决,如法国,由法官审批或者裁决。也有同时设立两种程序的,如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据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只有没有未成年子女的协议离婚方可向民事登记局申请。有未成年子女、结婚逾1年须向法院申请,法院认为协议不足以保障夫妻一方或者子女利益的有权要求修改。(www.xing528.com)
【案例解析】
1.某甲与妻子乙于2010年3月登记离婚。其时,甲称自己已经将所有财产拿出,且所有财产均归乙所有,总共有200万。乙不掌握甲的财产状况,并且感觉可能确实如此,于是二人登记离婚。乙直接抚养2岁的儿子,甲每月给付3000元抚养费。2011年底,乙发现甲有商品房一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价值400万。
问题:乙欲申请撤销离婚协议,能否得到支持?关于类似问题在登记离婚中应怎样避免?
2.李某与妻江某于2003年6月登记结婚,第二年生育一子李小某。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5年11月登记离婚,双方离婚时约定:李小某随江某生活;双方共同共有的三居室房屋在李某付清贷款后归李小某所有。2017年11月,李某诉至法院称: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也未变更至李小某名下,目前房屋还处于李某与江某共同共有状态,现在自己生活困难,不愿意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与李小某,主张撤销房屋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该房屋。
问题:能否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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