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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离婚的程序-婚姻家庭继承法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小龙哥 版权反馈
【摘要】: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分为申请、审查、批准。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清偿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法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应以书面的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分为申请、审查、批准。鉴于离婚率呈持续上升趋势、协议离婚的比例逐渐提高、离婚当事人婚龄短,轻率、草率型离婚屡见不鲜,为了防止草率离婚,保障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7条增加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即“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按照此条规定,协议离婚的当事人从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之日起30日内,应当冷静、理性地思考自己的婚姻现状,考虑是否以离婚方式解决夫妻矛盾,考虑离婚对自己、子女和双方家庭的影响,考虑是否坚持双方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达成的协议,避免冲动行为产生不利后果。在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或者双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随即终止登记离婚程序。如若离婚冷静期届满,当事人仍坚持离婚的,双方应当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双方当事人如果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1.申请。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申请离婚登记时当事人应持有的证件与材料有: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必须进行严格审查:①应查明当事人提供的情况是否属实;②审查申请离婚的当事人是否符合登记离婚的条件。(https://www.xing528.com)

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清偿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自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婚姻关系。离婚证与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离婚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法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应以书面的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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