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扶养的概念和特征
扶养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行为。接受扶养的人即受扶养人为权利人,履行扶养义务的人即扶养人为义务人。
在我国实际生活中,人们将父母对子女的扶养称为抚养;子女对父母的扶养称为赡养;夫妻之间适用扶养。因此,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根据不同亲属之间的扶养情况,相应地将扶养一词分别规定为:“抚养”“赡养”和“扶养”,总称时用“扶养”一词。我国《刑法》和《民法典·继承编》主要采用总称,统称为“扶养”。
扶养有以下特征:
1.扶养发生在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扶养一般发生在有血亲关系和配偶关系的亲属之间,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夫妻之间的扶养等。法律规定以外的亲属或其他人之间的经济上的帮助,具有道义和友谊性质,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2.扶养关系的主体双方具有身份关系。扶养人和被扶养人之间具有特定的身份和固定的称谓,这是由亲属关系的人身性决定的。无身份关系人之间的经济往来,不称为扶养。
3.扶养是一种法律行为。扶养是扶养人应尽的法律义务,只有扶养人履行扶养义务,才能保证受扶养人的权利实现。扶养人的义务是一种积极的义务,并由法律保证实行。
4.扶养义务以义务人有扶养能力和权利人需要扶养为条件。如果扶养人没有扶养能力,可依法免除扶养义务。(www.xing528.com)
5.扶养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一致的,扶养关系主体一方往往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如夫妻之间,夫有扶养妻的义务;同时,妻有扶养夫的义务。
(二)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
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的扶养有以下特征:
1.夫妻之间的扶养关系基于夫妻人身关系产生。男女因结婚而形成夫妻关系,夫妻身份关系的存在决定了其相互之间扶养关系的存在。如果当事人间不存在合法的夫妻身份关系,则不产生相互扶养关系。夫妻身份关系是夫妻扶养义务产生的前提。
2.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对等的,任何一方既是权利人,也是义务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这种扶养义务对夫妻双方而言是对等的,即双方都负有扶养对方的义务。同时,从夫妻一方来看,扶养既是一方的权利,也是一方的义务。任何一方既有接受和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同时又有扶养对方的义务。
3.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具有强制性。如果夫妻一方生活困难或无独立生活能力,另一方有义务扶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了对不履行扶养义务一方的强制性条款,赋予权利人依法追索扶养费的请求权。需要扶养方有权直接要求对方提供扶养费,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法院可调解或判决义务人给付扶养费;调解无效时,法院可判决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对于情节恶劣的义务人,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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