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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效力:广义、狭义及民法典规定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广义的婚姻效力指婚姻成立后在婚姻家庭法及其他相关部门法中产生的法律后果。狭义的婚姻效力是指婚姻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其又分为婚姻的直接效力和间接效力。本节所称的婚姻效力仅指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确定的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婚姻效力就其性质而言,分为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可是这还不能使这种人造的办法根深蒂固,不易撼动,于是进一步,婚姻关系获得了宗教的意义而神圣化了。

婚姻效力:广义、狭义及民法典规定

婚姻的效力是婚姻成立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它随婚姻关系的成立而发生,并随婚姻关系的消灭而终止。婚姻的效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婚姻效力指婚姻成立后在婚姻家庭法及其他相关部门法中产生的法律后果。例如,《民法》《劳动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籍法》等部门法中都有关于婚姻效力的规定。狭义的婚姻效力是指婚姻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其又分为婚姻的直接效力和间接效力。直接效力指因婚姻而产生的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间接效力指因婚姻的成立而产生的对夫妻之外第三人的效力。本节所称的婚姻效力仅指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确定的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效力就其性质而言,分为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人格及身份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姓名权、人身自由权、住所权、生育权等。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财产所有权、扶养及遗产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夫妻间的财产共同所有、夫妻间的相互扶养的规定。夫妻人身关系是夫妻财产关系的前提,是夫妻关系的主要方面;夫妻财产关系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也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两者共同构成了夫妻关系的完整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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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与人类社会生活

婚姻在人类生活上既是这样重要,而同时又不常和个人的生理和心理倾向相符合,于是社会就得立下法律来防止轶出规范的行为。单靠法律的制裁犹嫌不足,于是把其他经济关系等渗入婚姻关系中,并扩大向婚姻关系负责的团体,这样使夫妇间的联系加强,即使夫妇间一时感情失和,每会因牵涉太多,不致离异。可是这还不能使这种人造的办法根深蒂固,不易撼动,于是进一步,婚姻关系获得了宗教的意义而神圣化了。与婚姻有关的法律、社会,以及宗教的制裁,从它们的功能上说是相同的,都是在维持人类社会生活中必需的抚育作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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