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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与事实婚姻在婚姻家庭继承法中的影响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狭义事实婚姻为法律婚的对称,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两性结合。②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事实婚姻的存在给社会和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带来许多危害。如起诉时双方或一方不符合结婚条件的,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当事人起诉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人同居后,于2018年5月生育一子。

非婚同居与事实婚姻在婚姻家庭继承法中的影响

(一)事实婚姻

广义事实婚姻为形式婚(要式婚)的对称。在实行宗教婚的国家里未举行宗教仪式的婚姻,中国古代“六礼”不备的婚姻,都是事实婚。狭义事实婚姻为法律婚的对称,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两性结合。

事实婚姻有以下特征:①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②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③欠缺结婚法定形式要件,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世界各国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态度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不承认主义,即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如日本法律;第二种是承认主义,即法律承认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的效力;第三种是相对承认主义,又称有条件的承认,是指法律为事实婚姻设定一些有效条件,一旦具备了这些条件,事实婚姻便转化为合法婚姻。有关条件主要有:达到法定同居年限;法院确认;补办法定手续。我国虽然实行登记结婚制度,但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事实婚姻。事实婚姻的存在给社会和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带来许多危害。事实婚姻在缔结时缺乏国家的指导和监督,使一些不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如包办买卖婚姻、早婚、近亲婚和疾病婚等得以发生,干扰了婚姻家庭的正常秩序,有害当事人的身心健康,影响了优生优育和我国人口质量的提高,助长了违法婚姻的出现。

198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我国当时处理事实婚姻的政策如下:①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颁布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起诉时双方符合结婚条件的,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如起诉时双方或一方不符合结婚条件的,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②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颁布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双方或一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则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上述规则说明,直至1994年以前,同居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均按事实婚姻处理,当时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政策比较宽松。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政策日趋严格,该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司法解释(一)的规定,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的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在离婚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男女双方补办婚姻登记后,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当事人起诉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非婚同居

非婚同居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公开同居生活。非婚同居关系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同居者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欠缺结婚法定形式要件;二是同居关系的男女或者以夫妻名义,或者不以夫妻名义;三是男女双方公开地同居生活,具有公开性。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司法解释(一)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的诉讼。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具体分割时,应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本着照顾儿童和妇女利益原则妥善分割。当事人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抚养问题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以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如果在同居期间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或子女实施暴力行为的,可适用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反家庭暴力法》在附则中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表明有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家庭暴力,受法律约束。

如果在同居期间当事人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又符合《民法典·继承编》第1131条规定,即属于“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作为酌分遗产权人分得死者的遗产。

【案例解析】

甲男长期外出杳无音信,乙女无奈携儿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甲男的同居关系,并判令儿子由自己抚养,甲男承担抚养费用。经查,甲男与乙女是中学同学。二人于2017年确立恋爱关系,2017年5月举行结婚仪式,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同居后,于2018年5月生育一子。因发生矛盾,二人自2019年1月开始分居。之后不久,甲男离家外出,至今杳无音信。

问题:

1.乙女能否要求解除她与甲男的同居关系?

2.如何处理甲男和乙女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

3.如果甲男意外身亡,乙女和其子能否继承甲男的遗产?

【复习与思考】

一、重要术语

结婚、法定婚龄、结婚必备条件、结婚禁止条件、结婚登记、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事实婚姻、非婚同居。

二、复习(www.xing528.com)

1.简述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2.简述确定法定婚龄的依据。

3.试述结婚登记的程序及意义。

4.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是什么?

5.试述处理因解除婚约引起的人身和财产纠纷的政策。

三、思考

1.婚前赠与财产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2.法律关于禁止结婚的条款如何实现?

3.无效婚姻的立法价值是什么?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1页。

[2]董家遵:《中国古代婚姻史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19页。

[3][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杨、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77页。

[4]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4页。

[5][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85~188页。

[6]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2页。

[7]《瑞士民法典》,于海勇、赵希璇译,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47-48页。

[8]《德国民法典》,陈卫佐译注,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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