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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夫妻相互尊重,家庭敬老爱幼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该规定不是设立了与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并列的另一项基本原则,而是从总体上体现了婚姻家庭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和立法宗旨与目标。夫妻互相尊重也是夫妻互相忠实的基础。夫妻互相关爱是指夫妻应当互相关心、互相爱护。

婚姻家庭继承法:夫妻相互尊重,家庭敬老爱幼

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明确规定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夫妻双方以及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因此,夫妻间的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家庭成员间的敬老爱幼、互相帮助不再仅仅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的要求,也上升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律规范,作为法律的倡导性规定。该规定不是设立了与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并列的另一项基本原则,而是从总体上体现了婚姻家庭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和立法宗旨与目标。

婚姻家庭关系在本质上是一个伦理实体,是一个实存的两性结合的伦理关系,伦理道德长期以来都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规范。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立法的重要特征,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道德与婚姻法应当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凡是婚姻法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社会主义道德所谴责与反对的;凡是婚姻法所要求和倡导的行为,也是社会主义道德所肯定与支持的。尽管社会上有关婚姻家庭的道德处于多元化状态,但只有居于主流地位、为党和国家及其广大人民群众所认可的社会主义道德才能够上升为法律规范。在2001年《婚姻法》修正过程中,全国妇联曾就夫妻相互忠实及对婚外性行为的态度在全国范围内做过调查,该调查报告显示,有99.4%的人认为夫妻间应当相互忠实,92.1%的人认为夫妻有同居的义务;另外,有91.8%的人认为婚外恋和婚外性行为给家庭带来危害,有75.8%的人提出法律应制裁婚外性行为。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婚姻法》从法律的导向性与宣言性功能出发,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倡导性条款。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增加了互相关爱的规定,第1043条第2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立法倡导性规定的发展变化,体现了婚姻家庭立法通过在法律上肯认主流的伦理道德观念,力图通过法律的导向性作用,弘扬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观念和道德风尚,维护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

特写镜头

韦伯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韦伯认为,虽然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已经取得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习惯和惯例(道德)的消失。相反,现代国家往往会通过法律来支持或强化社会的固有道德——任何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道德或迟或早都会成为一种法律命令。比如《德国民法典》中就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交易无效。”而习惯和惯例(道德)反过来也会为法律提供支持,或者在法律所无法触及的领域发生作用。[22]

(一)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共同生活夫妻关系的基本内容,夫妻在共同生活中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是夫妻关系的基本准则。我国法律一贯反对、禁止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早在1950年《婚姻法》“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一章中就明确规定:“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将其提升到总则的地位,更显示了我国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制,提倡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立法理念,对夫妻关系具有指导与导向的作用。

夫妻互相忠实,是指夫妻之间应忠于感情,应该诚实、坦诚相待以及互敬互爱。任何一方不得为婚姻外之性交,须保持性的专一性。一夫一妻制的要义就是将人类的性行为规范在一对配偶之间,除此之外的性行为都是违法的,都是对他方的严重伤害,在许多国家,夫妻一方的婚外性行为即可成为离婚的必要条件,导致婚姻的破裂与家庭的解体。

夫妻互相尊重是指夫妻应当互相以礼相待,不得侮辱对方,并应尊重对方的独立人格及其独立权利。夫妻互相尊重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关系中的具体体现,只有相互尊重,才能谈到平等,尊重是平等的前提,是实现夫妻各项权利的基本保证。夫妻互相尊重也是夫妻互相忠实的基础。

夫妻互相关爱是指夫妻应当互相关心、互相爱护。夫妻之爱既有性爱也有情爱,夫妻感情的建立与维护是以互爱为基础的,“互相关爱”是夫妻关系的本质特征,是夫妻生活的重要内容。夫妻间的互相关爱体现在夫妻生活的各个层面,包括感情上的互相慰藉、体贴、关怀,也包括生活上的互相关心、照顾、扶助。

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在世界各国立法中,是较为普遍的现象,比如《法国民法典》第212条规定“夫妻双方应相互忠诚、相互帮助与救助”;《瑞士民法典》第159条规定“配偶双方互负诚实及扶助的义务”。《德国民法典》第1353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婚姻双方相互间有义务过共同的婚姻生活;婚姻双方互相向对方负责。”

(二)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具有法律意义的家庭成员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中,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有法定的相互扶养的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在一定条件下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总则中所提倡的家庭成员有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的责任不仅仅是指法律上的扶养义务,其内容相当广泛,除了物质上的给付,日常生活的照顾帮助,更应当包括相互间的关爱、慰藉、体贴、关怀等精神上的帮助。这一规定意在进一步表明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理念与追求,提倡新型的婚姻家庭关系,突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现代家庭的内涵。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历来主张尊老爱幼,敬老爱幼。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主和睦的家庭是家庭发展的主流、大趋势。但也应当看到,中国有几千年的封建家长制传统,而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是封建家庭的一大特征,并贻害至今。一些家长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子女,甚至对不服从其意志的子女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残害子女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同时,当前的社会变革使我国传统的尊老、敬老优良传统道德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出现了子女为了自己的利益干涉父母婚姻、财产的现象,赡养纠纷也不断上升。随着中国老龄化程度的提高,如不及时解决养老、敬老的问题,将直接影响新型家庭关系的发展,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由于中国目前经济仍不够发达,社会保障体系也不够完善,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养老育幼、互相帮助仍然是家庭的主要功能,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特别是早期教育仍要在家庭中完成,老年人仍主要在家庭中生活,由家庭成员赡养。因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从一个较高的层面规范家庭关系,在总则中作出导向性的规定:家庭成员有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的责任。

【复习与思考】

一、重要术语

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法律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二、复习

1.试析婚姻自由原则的含义。

2.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区别何在?

3.试述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异同。

4.禁止家庭暴力的意义是什么?

5.家庭暴力与虐待、遗弃有何异同?

6.如何理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43条的立法精神和规范意义?

三、思考

1.在婚姻家庭编中设立基本原则的意义何在?

2.真正实现婚姻自由的前提与基础是什么?(www.xing528.com)

3.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如何体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4.如何理解一夫一妻制是人类文明时代的标志?为什么至今在世界上的一些国家仍然存在重婚、通奸和卖淫现象?

5.家庭暴力的社会基础是什么?为什么到20世纪90年代才在世界范围内引起广泛关注?

【注释】

[1]婚姻家庭编应当主要调整和规范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计划生育问题超出了私法的调整范围,应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专门规定,故《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删除了计划生育原则。

[2]马忆南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9页。

[3]夏吟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评注·总则》,厦门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7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94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47页。

[6][英]伯特兰·罗素:《婚姻革命》,靳建国译,东方出版社1988年版,第96~97页。

[7]刘素萍主编:《婚姻法学参考资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5~27页。

[8]引自《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6条第1款,我国为该公约缔约国。

[9]我国为该公约缔约国。

[10]参见王治江:《反残疾人就业歧视法律制度研究》,华夏出版社2014年版,第2页。

[11]参见夏吟兰:“我国残疾人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研究”,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6期,第91页。

[12]罗慧兰:“中国——加拿大反家庭暴力立法及社会干预机制的比较”,载《中国妇女报》2001年7月9日,第3版。

[13]参见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353-356页。

[14]参见杨大文主编:《婚姻家庭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页。

[15]习近平2018年11月2日在同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时的讲话。

[16]张作华:《亲属身份行为基本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页。

[17]参见夏吟兰:“民法分则婚姻家庭编立法研究”,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3期,第72页。

[18]李猛:《韦伯:法律与价值》,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4页。

[19]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117页。

[20]参见赵万一:《民法概要》,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7页。

[21]习近平2018年11月2日在同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时的讲话。

[22]李猛:《韦伯:法律与价值》,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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