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义
尊重、赡养和爱护老年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年人为国家、民族和家庭贡献了毕生精力,创造出了巨大财富。当他们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权获得来自社会和家庭的尊敬和照顾。子女对老年人要在经济上给予帮助,生活上给予关心,精神上给予安慰,这不仅是道德规范,也是法律义务。我国《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另外规定了城镇老年人离退休后的养老办法,要求对老年人实行“五有”,即老有所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用)、老有所医、老有所乐。对于农村无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老年社员,普遍实行了“五保”制度,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为他们在生活上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但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保障并不能取代家庭赡养,绝大多数的老年人还需要由子女承担赡养义务。目前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速,老有所养日益成为社会问题。针对社会上存在的虐待、遗弃老年人的现象,1980年《婚姻法》增加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加强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增加了第30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包括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两个方面。(www.xing528.com)
1.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另外,在一定条件下,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有赡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义务。
2.明确规定禁止遗弃和虐待老年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42条第3款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在家庭成员中,受虐待和遗弃的多为老弱病残者或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法律对此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为更好地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1996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并分别于2009年8月27日、2012年12月28日、2015年4月24日、2018年12月29日对该法进行了修正、修订,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作出了更加全面、具体、与时俱进的明确规定。在家庭赡养部分增加了精神赡养的内容,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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