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义
未成年人是民族的后代和祖国的未来,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接班人。因此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振兴国家和民族的需要,是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接班人的需要,也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未成年人的法律地位有很大差异。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未成年人被视为父母的私有财产,漠视子女利益是封建主义婚姻家庭的特征之一。父母子女关系以“父为子纲”为最高原则,他们之间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资产阶级革命以后,虽然在法律上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但仍然有相当多的未成年人得不到父母的正常抚育,甚至遭到父母的歧视、虐待和遗弃。因此,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实行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是《儿童权利公约》中各国政府的共识,并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重要原则。新中国成立后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未成年人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法律地位,其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的保障。我国《宪法》第46条第2款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49条第1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新中国成立后的两部《婚姻法》、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都作出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明确规定。
(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家庭关系”“离婚”等章中,都有保护未成年人的具体规定。
1.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即使父母双方离婚,这种义务也不免除。如果父母不履行义务,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在一定条件下,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姐有义务抚养未成年的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或弟妹。此外,对未成年人的遗产继承权和个人财产权明确规定予以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2.明确规定所有的子女地位平等。法律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对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任何人不得危害、歧视和虐待。(www.xing528.com)
3.对于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侵害子女利益的行为,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对父母实施家庭暴力,打骂、虐待子女,或不履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遗弃子女的,可以通过批评教育的方式解决;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或者相关机构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制止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并对施暴者处以行政处罚;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于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可以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其履行抚养义务,构成遗弃罪或虐待罪的应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对弃婴或残害儿童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应按《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1991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并于2006年12月29日、2012年10月26日及2020年10月17日对该法进行了三次修改,对我国未成年人的保护作出了更为全面和具体的规定。特别是从正反两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的父母及监护人的职责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不仅明确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的10项具体职责,还明确规定了不得实施的11项具体行为,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提供了法律支撑。
【特写镜头】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9]
第十八条缔约国应尽其最大努力,确保父母双方对儿童的养育和发展负有共同责任的原则得到确认。父母或视具体情况而定的法定监护人对儿童的养育和发展负有首要责任。儿童的最大利益将是他们主要关心的事。为保证和促进本公约所列举的权利,缔约国应在父母和法定监护人履行其抚养儿童的责任方面给予适当协助,并应确保发展育儿机构、设施和服务。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就业父母的子女有权享受他们有资格得到的托儿服务和设施。
第十九条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这类保护性措施应酌情包括采取有效程序以建立社会方案,向儿童和负责照管儿童的人提供必要的支助,采取其他预防形式,查明、报告、查询、调查、处理和追究前述的虐待儿童事件,以及在适当时进行司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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