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有关男女平等的规定是相当广泛的,贯穿在各章各节中,其具体内容可以概括为: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1.在婚姻关系方面权利义务平等。男女有同等的缔结婚姻的权利;结婚条件的规定对男女双方是平等的;结婚后,夫妻双方有平等的权利义务,同时,也有平等的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离婚时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均享有平等分割的权利,对共同债务有平等的清偿义务,双方在离婚时有平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经济帮助请求权。
2.在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权利和义务平等。夫妻关系方面: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各自有独立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继承遗产权,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双方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互相扶养的权利义务平等。
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平等地适用于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父和母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接受子女赡养扶助的权利平等,子和女接受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平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平等,父和母、子和女的继承权平等。离婚后父和母对子和女的抚养教育权、探望权在条件相同时平等。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方面: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义务平等,接受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的权利平等;兄和姐抚养弟和妹的义务平等,接受弟和妹赡养的权利平等。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孙子女、外孙子女遗产的权利平等;兄弟姐妹间继承遗产的权利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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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性别
社会性别(gender)是一个在女性主义研究中被广泛应用,但仍有争议的概念,它的含义与生理性别(sex)不同。生理性别是指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而社会性别则是指在社会文化中形成的男女角色、性格、地位、行为特征等方面的差异。因为社会的组织方式和文化传承,人类的社会性别身份决定了社会对男性和女性的定位以及对他们思考和行动方式的培养和预期不同。
区分社会性别与生理性别的意义在于强调社会现实中女性对男性的依附性或非主体性不是一种天然定制,而是文化构建的结果,因此,是可以改变的。社会性别已经被发展成为一种分析框架和研究方法,并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领域。世界范围内女性主义法学的发展通过对联合国以及部分国家和地区制定政策和法律的影响为争取男女平等作出了贡献。
但也有学者认为,以社会性别为视角的女性主义过于激进,特别强调男女平等,反而对女性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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