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自由的概念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自己的意志决定其婚姻问题的权利,对此,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婚姻自由有两个特征:
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41条第2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第1042条第1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1046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可见,婚姻自由是由法律所规定并受法律所保护的基本人权。任何人,包括当事人的父母在内,都不得侵犯这种权利;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凡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予以制裁。
2.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婚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任何权利一样,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行使婚姻自由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规定了结婚的条件与程序和离婚的条件与程序,这些规定就是在婚姻问题上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凡符合法律规定的,即为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即为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可见,婚姻自由的权利,既不允许任何人侵犯,也不允许当事人滥用。
(二)婚姻自由的由来(www.xing528.com)
婚姻自由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整个古代社会,几乎所有的国家实行的都是包办强迫婚姻。缔结婚姻和维系婚姻主要是为了实现家族利益并满足传宗接代的要求。在旧中国,家长对子女的婚事享有主婚权,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合法婚姻的必要条件。至于当事人双方是否自愿,有无爱情,是根本不予考虑的。婚姻的解除,也是没有自由的。丈夫的片意离婚权曾在相当多的国家中实行,在欧洲中世纪,甚至采取禁止离婚主义,禁绝一切离婚,婚姻自由无从可言。
婚姻自由是新兴的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过程中提出来的。资产阶级提出“民主、自由、平等”的口号,婚姻自由也被宣布为“天赋人权”。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把婚姻自由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如1791年《法国宪法》和1804年《法国民法典》分别规定,“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未经合意不能成立婚姻”。这无疑是婚姻历史上的重大进步。从资产阶级革命到现在的数百年间,婚姻自由已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认同的一项法律原则。
当然,由于实现婚姻自由的前提尚未完全实现,私有制和男女两性不平等的存在,使选择配偶的经济考虑依然是缔结婚姻的重要条件,真正的婚姻自由还不可能完全实现。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派生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到那时候,除了相互的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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