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既是婚姻家庭立法理念的昭示,也是婚姻家庭编承载宪法精神的必然要求,彰显了民法典以人为本的精神。我国建国之后共有四部宪法,该四部宪法均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将《宪法》第49条所确立的客观价值秩序在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中予以明确规定和具体化,可以充分体现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国家责任。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既是婚姻家庭立法理念的昭示,也是婚姻家庭编承载宪法精神的必然要求,彰显了民法典以人为本的精神。
第一,婚姻家庭编作为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应当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来明示民事婚姻家庭立法的价值与法律理念,要充分反映和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编纂宗旨就是要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念,推进家风建设和家庭美德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第二,宪法作为法律规范的价值基础,婚姻家庭编应当将宪法的规则制度作为立法宗旨。我国建国之后共有四部宪法,该四部宪法均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民法通则》第104条同样也规定了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民法总则》没有延续《民法通则》第104条的规定,因此这一规定应当在婚姻家庭编中有所体现。将《宪法》第49条所确立的客观价值秩序在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中予以明确规定和具体化,可以充分体现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国家责任。(www.xing528.com)
第三,“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的规定与国际社会对家庭重要性的认同相一致。《世界人权宣言》第16条第3款规定: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家庭作为社会最基本的单元,在个人、社会、国家的稳定与发展进程中均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家有责任全面支持与保护家庭是世界各国共同达成的意愿与共识。“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的规定凸显了中国政府对婚姻家庭重要性的认同,在基本原则中明确了保护婚姻家庭的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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