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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的婚姻家庭继承法-第3版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1950年《婚姻法》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第一部《婚姻法》,于1950年4月13日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同年5月1日起公布施行,共8章27条。通过宣传贯彻婚姻法的运动,使婚姻法普及到千家万户,人们的自主婚姻显著增加,从而取得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决定性的胜利。修正后的《婚姻法》具体规定了家庭暴力中受害人的权利、救助途径以及家庭暴力加害人的法律责任。

新中国成立后的婚姻家庭继承法-第3版

(一)1950年《婚姻法》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第一部《婚姻法》,于1950年4月13日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同年5月1日起公布施行,共8章27条。第一章,原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第五章,离婚;第六章,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第七章,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第八章,附则。

1950年《婚姻法》既是中国人民在婚姻家庭领域里进行的反封建斗争的经验的总结,又是为适应新中国成立后改革婚姻家庭制度的实际需要而制定的。该法的基本精神明确规定在第1条:“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为保证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和贯彻新中国的第一部婚姻法,中共中央和政务院于1952年11月26日和1953年2月1日,分别发出了关于贯彻婚姻法的重要指示,规定1953年3月为全国贯彻婚姻法运动月。通过宣传贯彻婚姻法的运动,使婚姻法普及到千家万户,人们的自主婚姻显著增加,从而取得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决定性的胜利。从50年代初期到60年代中期,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比较顺利地实现了从民主主义性质的改革到社会主义性质的改革的转变,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已经初步地建立起来。之后,“文革”时期使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出现曲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开始恢复法制建设,婚姻家庭立法又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二)1980年《婚姻法》

在中国进入发展经济、健全法制的新的历史时期,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共分5章37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附则。该法是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根据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实践经验和新的情况制定的。它重申了原《婚姻法》中的基本原则,保留了许多行之有效的规定,同时又在内容上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主要修改和补充的内容如下:

1.对基本原则的补充。除了保留原《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原则,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利益的原则扩大为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增加了计划生育原则。在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中,增加了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的规定。

2.对结婚条件的修改。在法定婚龄方面,将原男20周岁、女18周岁改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在禁止结婚方面,将原“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改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关于禁止结婚的疾病,删除了“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禁止结婚的条款,增加“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3.增加了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可互为对方的家庭成员的规定。

4.扩大了对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在保留原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同时,将祖孙和兄弟姐妹也列入了调整范围。在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家庭成员的扶养以及继父母子女关系等方面,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5.改进了离婚制度。在离婚程序、离婚纠纷的处理原则、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以及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财产分割和对困难一方的生活帮助等方面,都做了很大的修改。

此外,该《婚姻法》还在附则中增加了行政处分、法律制裁和强制执行的条款,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2001年《婚姻法》

进入21世纪,如何规范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有必要总结《婚姻法》的实施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对《婚姻法》作出修改补充。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正后的《婚姻法》共分6章51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该法根据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实践经验和新的情况,对1980年《婚姻法》予以修改。它重申了原《婚姻法》中的基本原则,增加了新的原则和诸项重要内容。主要修改和增加的内容如下:

1.增加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修正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增加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增加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修正后的《婚姻法》具体规定了家庭暴力中受害人的权利、救助途径以及家庭暴力加害人的法律责任。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增加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家庭成员应当互相帮助,维护家庭和睦、文明的倡导性规定。修正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倡导建立信任和平等的家庭成员关系。该法还增加规定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3.增设无效婚姻制度。修正后的《婚姻法》增加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具体将其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两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到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修正后的《婚姻法》还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4.明确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修正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除《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以外的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归夫妻共同所有。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等,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修正后的《婚姻法》还对夫妻约定财产作出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另外,修正后的《婚姻法》还规定了约定的形式及效力等。

5.进一步保障老年人的权益。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补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对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支付赡养费的判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增设了法院判决离婚的列举性规定和离婚补偿原则、过错赔偿原则。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补规定了准予离婚的具体情形:①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②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修正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离婚时的补偿原则,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的过错方赔偿原则,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修正后的《婚姻法》还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不分或少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

此外,修正后的《婚姻法》就有关结婚禁止条件、特殊主体提出离婚、离婚后父母的探望权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均作了修改和补充规定,使得《婚姻法》具有可操作性,体现了法律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四)2020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中的第五编“婚姻家庭”以现行《婚姻法》和《收养法》为基础,根据我国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增加了新的规定。《民法典》第五编共5章,79条。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收养。该法重申了原《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保留了原《婚姻法》和《收养法》中许多行之有效的规定,同时增加了新的原则和重要条款。主要修改和增加的内容如下:

1.在基本原则方面,除了保留原来的基本原则之外,增设“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明确了保护婚姻家庭权利、维护婚姻家庭制度的国家责任。同时,增设了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同时增加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关爱。为强化对残疾人的保护,在规定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保护残疾人。确立亲属制度原则,明确界定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

2.在结婚制度方面,修改禁止结婚条件,增加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取消了原《婚姻法》关于禁止疾病婚的相关规定,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增加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之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而且,将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间起算点由“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修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www.xing528.com)

增设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保护婚姻缔结时无过错方当事人的利益。

3.在夫妻关系方面,增设夫妻间日常家事代理权和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在夫妻关系方面,增加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夫妻财产关系方面,还增加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制度。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①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②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4.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增加亲子关系异议的纠纷解决方式,即增加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5.在离婚制度方面,增设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法律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30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离婚申请期满后,双方在30天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

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方面,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范围。在现有列举性规定之后,增补了一个概括性规定即“其他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由法官根据过错情节与伤害后果确定。

在离婚经济补偿方面,完善规定了付出家庭劳务方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规定了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6.在收养制度方面,在《收养法》的基本原则中,增设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规定,体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充分保障了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扩大了被收养人的范围,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收养人有一名子女的也可收养。在收养人的条件中增加规定“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强化对被收养人的利益保护,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此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还就父母离婚确定子女的直接抚养方、离婚生效时间、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等方面均作了修改和补充规定,使得婚姻家庭法具有具体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婚姻家庭法律规范体系,充分保障了我国婚姻家庭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有助于促进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复习与思考】

一、重要术语

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婚姻家庭权利义务、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二、复习

1.试述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特征。

2.试述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3.试述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内容。

4.试述1980年《婚姻法》对1950年《婚姻法》的发展。

5.试述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对1980年《婚姻法》修改增补的主要内容。

6.试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补的主要内容。

三、思考

1.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价值是什么?

2.婚姻家庭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特点是什么?

3.如何理解身份权?其受到侵害时应如何保护及救济?

【注释】

[1]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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