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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立法现状及继承法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共产党将改革旧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纳入反封建革命的总任务之中,并结合当时的妇女解放运动,开始了对旧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全面改革。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革命势力所到之处,妇女运动蓬勃兴起,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受到打击。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随着工农民主政权的建立,革命根据地开始了法制的初步建设。上述法律和条例为我国新的婚姻家庭制度奠定了初步基础。

新中国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立法现状及继承法

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要进行婚姻家庭制度的变革,只有在将旧民主主义革命转变为新民主主义革命以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才能走上正确的道路。中国共产党将改革旧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纳入反封建革命的总任务之中,并结合当时的妇女解放运动,开始了对旧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全面改革。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立法。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革命势力所到之处,妇女运动蓬勃兴起,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受到打击。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随着工农民主政权的建立,革命根据地开始了法制的初步建设。如1930年《闽西婚姻法》、1931年《鄂豫皖婚姻问题决议案》。全国性的工农民主政权建立以后,1931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该条例分7章,包括总则、结婚、离婚、离婚后小孩的抚养、离婚后男女财产的处理、未经结婚登记所生小孩的抚养、附则,共23条。1934年4月8日根据婚姻家庭改革的实践经验,对此条例进行了必要的修改,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该法分7章,共21条。该法确定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和子女利益的原则,对结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上述法律和条例为我国新的婚姻家庭制度奠定了初步基础。

特写镜头

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第1~5条

第一条 确定男女婚姻以自由为原则,废除一切包办强迫和卖买的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

第二条 实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与一妻多夫。(www.xing528.com)

第三条 结婚的年龄男子需满20岁,女子须满18岁。

第四条 男女结婚须双方同意,不许任何一方或第三者加以强迫。

第五条 禁止男女在三代以内亲族血统的结婚。

2.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地区性的婚姻立法。这一时期的婚姻立法都是地区性的条例,如1939年《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42年《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1943年《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等。解放战争时期,有的地区又对原有的条例作了修订,如1946年《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49年《修正山东省婚姻法暂行条例》等。这些条例丰富了婚姻立法的内容,有力地推动了当时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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