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对象是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对象既包括婚姻关系,也包括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包括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和婚姻的解除。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婚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前提,家庭关系是婚姻关系的结果,两者都是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2.婚姻家庭法对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规定和调整作用。规定是指婚姻家庭法对人们在结婚、离婚和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守则及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所作的规定,反映了法律的静态作用。调整是指婚姻家庭法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制止及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反映了法律的动态作用。婚姻家庭法的调整措施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措施等。
3.婚姻家庭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和。尤其在2020年以前,我国的婚姻家庭法是由一系列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构成的。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编”(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内容规定是我国目前调整婚姻家庭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此外,还有国务院2003年10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二)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作为一个重要法律部门的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法律比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1.调整对象的普遍性。婚姻家庭法是适用范围很普遍的法律,其调整对象涉及每个家庭和每位公民。每个人,不论年老或年幼,不论未婚或已婚,都要受到这部法律的调整;每个家庭,不论家庭成员多少,在家庭生活中都应遵守婚姻家庭法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www.xing528.com)
2.调整对象的身份性。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身份性,即主体是基于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具有一定身份关系的人。主体之间具有特定的身份关系,如具有配偶身份的夫妻和具有父母子女身份的父母子女。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以具有身份性、体现人身利益的人身权为主,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权是依附于人身权的存在而存在的。
3.调整内容的伦理性。婚姻家庭法有关权利义务的规定,具有鲜明的伦理性。婚姻家庭是人类古老的生存方式,婚姻家庭的权利义务是人类生存和民族延续的重要条件,被历代社会的道德和法律所规范。而道德规范在婚姻家庭领域调整的内容比法律规范更广泛,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往往来源于道德规范。如主体之间的扶养权利义务,既是法律规定,也是道德要求。因此,婚姻家庭法中的许多内容既是法律规定,也是伦理道德的要求,具有伦理性。
4.法律规定的强制性。婚姻家庭法中的规定多为强制性规范,表现在以下几方面:①有关婚姻家庭的义务多为强制性规范,如夫妻、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义务,当事人不得抛弃。②当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之后,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如结婚或离婚,会导致婚姻关系的成立或终止;人的出生或死亡,会产生或终止父母子女关系。③有关身份关系的建立或解除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了条件和程序,如缔结婚姻关系或成立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依照法定程序去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④行为人实施违反婚姻家庭法的行为,将根据情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问题聚焦】
婚姻家庭法的名称和形式
鉴于世界各国立法形式的不同,婚姻家庭法的名称和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从名称上有:亲属法、婚姻家庭法、家庭法、婚姻法等。从立法形式上,大陆法系将其编入民法典,称“亲属法”;英美法系的婚姻家庭法由一系列单行法规组成,如婚姻法、家庭法、已婚妇女财产法、收养法等;我国在2021年以前以《婚姻法》为主要的法律,加之其他一系列单行法规如《收养法》《婚姻登记条例》等组成,称“婚姻法”。2020年5月28日我国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立法将原《婚姻法》《收养法》纳入《民法典》第五编,增设修改成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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