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所著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从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出发,在引用与评析了摩尔根的《古代社会》、马克思的《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等许多学者的论点与论据的基础上,科学地、创造性地揭示了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和发展的规律。婚姻家庭是一种社会现象,不是永恒不变的。它属于历史的范畴,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婚姻家庭制度历史类型的依次更替是与人类社会制度的更替相适应的。它的发展取决于生产力的提高和生产关系的变更。同时,恩格斯还充分肯定了摩尔根对原始社会婚姻家庭制度划分的几种类型,并对其演变模式作出了精辟的概括。
【特写镜头】
摩尔根对婚姻家庭制度历史类型的划分
(一)群婚制
群婚制是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内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它是人类社会最早的婚姻家庭形态,其与杂乱性交关系的根本区别是:两性关系受到一定范围的血缘关系的限制与排斥。群婚又称集团婚,分为两个阶段,即血缘群婚制与亚血缘群婚制。
1.血缘群婚。血缘群婚又称为血婚制或血缘家庭,是群婚的低级阶段,与原始社会蒙昧时期的早期阶段和中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血缘群婚是同辈分男女之间的集团婚,即同辈分的男女可以互为婚姻,发生两性关系。血缘群婚排除了不同辈分之间的两性关系,祖父母与孙子女间、父母子女之间不得互为夫妻。在这里,婚姻集团是按照辈数来划分的:在家庭范围以内的所有祖父和祖母,都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即父亲和母亲,也是如此;同样,后者的子女,构成第三个共同夫妻圈子;而他们的子女,即第一个集团的曾孙和曾孙女们,又构成第四个圈子。这样,这一家庭形式中,仅仅排斥了祖先和子孙之间、双亲和子女之间互为夫妻(用现代的说法)。同胞兄弟姐妹、从(表)兄弟姐妹、再从(表)兄弟姐妹和血缘更远一些的兄弟姐妹,都互为兄弟姐妹,正因为如此,也一概互为夫妻。
血缘群婚制产生了人类婚姻史上的第一个禁忌,与杂乱性交关系相比,是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一大进步。血缘群婚排斥与限制了直系血亲通婚,但仍保留同辈旁系血亲间通婚的权利。与血缘群婚相适应的血缘大家庭,就是一个低级的有纵向两性禁忌的群婚原始群体。据考证,我国考古中发现的“长阳人”“丁村人”“马坝人”等,已经进入到了血缘群婚制阶段。
2.亚血缘群婚。亚血缘群婚制又称为伙婚制或普那路亚家庭。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发展的第二个阶段,也是群婚制的高级形式,与原始社会蒙昧时期高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亚血缘群婚制是排除了兄弟姐妹间通婚的集团婚,尽管它仍然是一种同辈的集团婚,但在两性关系上排除了兄弟与姐妹,最初是排除了同胞的兄弟姐妹之间的两性关系,后来又逐渐排除了血缘较远的兄弟姐妹间的两性关系。于是,一群姐妹成为她们的共同之夫的共同之妻,但她们的兄弟是除外的;一群兄弟成为他们的共同之妻的共同之夫,但他们的姐妹是除外的。所以又称之为伙婚制。
亚血缘群婚排除了同辈旁系血亲间的通婚,是人类婚姻史上的第二大进步。对于亚血缘群婚的历史功绩,恩格斯指出:“如果说家庭组织上的第一个进步在于排除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相互的性交关系,那么,第二个进步就在于对于姐妹和兄弟也排除了这种关系。这一进步,由于当事者的年龄比较接近,所以比第一个进步重要得多,但也困难得多。”[18]这一时期,亚血缘群婚制逐渐代替了血缘群婚制,氏族代替了原始群体。此时,婚姻由族内婚发展为族外婚,婚姻当事人分属于不同的氏族,世系只能按女系计算,所以,人类最早期的氏族是母系氏族。它是一个由出于共同的女祖先,按照母系确定其血缘关系的后裔所组成的社会集团。它既是一个血缘团体,又是当时的基本生活、生产单位。我国出土发现的“资阳人”“柳江人”“河套人”和“山顶洞人”等文化遗迹中,也有这种婚姻形态的痕迹。
(二)对偶婚制
对偶婚制又称为对偶家庭,是指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偶居关系的婚姻形式。即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主妻与主夫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的两性同居关系,同时,又可以与其他异性发生关系。对偶婚制作为原始社会晚期的主要婚姻形态,是集团婚向个体婚发展的过渡形态或中间环节,与原始社会野蛮时期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www.xing528.com)
对偶婚产生的主要原因:①通婚范围逐渐缩小。到了对偶婚,人类在两性关系方面不仅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间的两性关系,而且还逐渐排除了血缘较远的兄弟姐妹间的两性关系。同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使得婚姻禁忌越来越多,婚姻关系的范围更加缩小,于是成对配偶同居生活的现象也就越来越普遍。②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到原始社会末期,人类已经进入到使用弓箭的时代,从事畜牧和农耕而固定居所,从而为一男一女在一定时期内同居生活提供了一定的可能性。
在我国,对偶婚大约产生于仰韶文化的晚期。至今,我国西南一些少数民族中还有“望门居”“走访婚”“不落夫家”的习俗,这些都是对偶婚的遗迹。
对偶婚制具有与群婚制和个体婚制不同的特点。与群婚制相比,通婚的范围缩小,关系相对稳定;和个体婚制相比,这种结合又极不牢固。它可以根据男女任何一方的意愿而自由解除。对偶婚既有群婚的遗迹,又是一夫一妻的雏形,因此,它是由群婚向一夫一妻发展的过渡阶段。
由于当时生产力的限制,对偶家庭还不能完全脱离氏族组织而独立存在于原始的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上,它也不可能成为社会经济的一个细胞组织。因此,母系氏族和其后产生的父系氏族仍是社会的基础。对偶婚实行族外婚,夫从妇居,女娶男嫁,女子成婚后定居于本氏族,所生子女属于母方家庭成员,世系从母。对偶婚制的出现,为子女确认生父提供了可能,为母系氏族转为父系氏族、为一夫一妻制的确立提供了可能。
综上所述,原始社会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有群婚制与对偶婚制。其发展规律是:通婚的范围越来越小,婚姻的禁忌越来越多;婚姻关系由群婚向个体婚过渡;就时代而言,是由蒙昧时代经过了野蛮时代而向文明时代过渡。它的这种演变规律是与原始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另外,自然选择规律对它的发展变化也产生了很大的催化作用。
【问题研究】
母权论与父权论之争
原始社会婚姻家庭制度的起源及形态因其历史久远、资料稀少而显得面目不清,多年来,社会学家、法学家、历史学家只能根据挖掘的文物古迹、古代神话、宗教传说以及保存下来的原始部落的风俗习惯与亲属称谓,通过推理分析,著书立说,因而各种学派林立,殊难统一。其中主要是母权论与父权论之争。
母权论者认为,在原始社会早期,个体婚产生之前,存在过群婚制,人类在这一阶段只知其母,不知其父,女性是家族的统治者。其中,最具影响力的论著是巴霍芬所著《母权论》、摩尔根所著《古代社会》、恩格斯所著《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父权论者则认为,历史上没有母权制时代,家长制家庭(或曰父权制家庭)是人类最古老的婚姻形式。他们不承认人类在个体婚之前,有过群婚阶段,否认血缘家庭的存在。英国和美国许多人类学家都不同意母系先于父系的学说,拉德克利夫和弗特曾批驳过母权制理论,认为这一理论只是作为这门学科历史上的一种奇谈怪论而引人注意。近年来,有专著认为,父系氏族同母系氏族是同时产生的,父系氏族有时还早于母系氏族。因此,不能把母系氏族和父系氏族看成是原始社会的前后两个发展阶段。美国的L.A.怀特在为1964年美国哈佛大学出版的摩尔根《古代社会》所写的《引论》中,也表示否认血缘家庭存在的根据,认为包括马来亚式亲属制在内的所有亲属制度存在的根据是“行为和态度”,而不是摩尔根所说的“姻亲和血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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