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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工风险管控策略:工时合规与工作时间法定要求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其他依法可以实行缩短工作时间的职工,如未成年工、怀孕7个月以上工作的女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一个周期内只要总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总的工作时间的,其在公休日工作,不需支付200%加班工资。非标准工作时间的工时形式和适用岗位,依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

企业用工风险管控策略:工时合规与工作时间法定要求

分为标准工作时间、缩短工作时间、计件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时间。

1.标准工作时间:是指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劳动者从事工作或劳动的时间。标准工作时间为:职工每昼夜工作8小时为标准工作日;每周40小时为标准工作周,即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

2.缩短工作时间: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劳动者实行的少于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时间制度,此种工时制度的适用范围为以下工种或岗位

·从事矿山、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的劳动职工。

·从事夜班工作的职工。

·在哺乳期工作的女职工。

·其他依法可以实行缩短工作时间的职工,如未成年工、怀孕7个月以上工作的女职工。

3.计件工作时间:计件工作时间以劳动者完成定额为标准的工作时间,是标准工作时间的转化形式。

4.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是指因用人单位生产或工作特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宜以日计算,需要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长度的工时制度。

·交通铁路、邮电、航空、水运渔业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www.xing528.com)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一个周期内只要总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总的工作时间的,其在公休日工作,不需支付200%加班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待遇”规定,一般只适用于实行标准工时制员工。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需企业报经当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未经批准,不能任意扩大范围。

5.不定时工作时间:也叫无定时工时制,它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是中国现行的基本工作时间制度之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但是实行不定时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仍应按照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平均每天原则上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非标准工作时间的工时形式和适用岗位,依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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