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法律依据: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2.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或者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参加集体协商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3.劳动者依法休假期间的薪资支付。
(1)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第十一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如果省市没有特别规定的就此条款执行,如省市有特别规定的,就按省市的规定执行,例如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第二十二条: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产前检查和哺乳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以上两者的区别,前者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有可能为最低薪资标准;而后者是提供正常劳动的薪资支付,而不是最低薪资标准。
(2)员工的病假工资支付。
法律依据:
A.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第59项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B.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第二十三条: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如果省市没有特别规定的就按《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第59项规定条款执行,如省市有特别规定的,就按省市的具体规定执行。
以上两者的区别,前者按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而后者是按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3)部分公民节日薪资支付,如妇女节、青年节。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对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回复如下: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4)用人单位停工、停业期间的工资支付。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员工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薪资支付。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6)用人单位破产、终止或者解散时的薪资支付。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7)延长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薪资支付。
法律依据: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①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③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法律责任:依据《员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第十八条:企业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www.xing528.com)
另外延长工作时间不仅受到了报酬150%、200%、300%的限制,还受到以下的限制:
条件限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企业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时间限制:企业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的,在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人员限制:怀孕7个月以上和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并在SA8000标准(社会责任标准)的童工1.3条款中明确定义,未成年工每天工作不能超过8小时,同时未成年工不能安排上夜班。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04实施,2011修订)的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的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分为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致残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
A.停工留薪期: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B.护理费用: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C.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D.工伤津贴: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致残待遇:分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如下: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①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如所在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单位按照以上的工伤赔偿标准自行承担赔偿给劳动者。
(9)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薪资支付。
依据《员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10)员工请事假的薪资支付。
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第二十五条: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11)员工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薪资支付。
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第三十条:员工被判处管制或者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劳动关系未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提供的劳动支付工资。
第三十一条:员工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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