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指出,资本家对工人、物对人、死劳动对活劳动和产品对生产者的统治表明,资产阶级物质生产过程就是主体客体互为颠倒的关系,这种关系与“意识形态领域内表现于宗教中的那种关系”是“完全同样的关系”。(102) 这是否表明马克思主张崇拜商品、货币尤其是资本等现代物神的拜物教构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宗教?通过前述与真正宗教的对比,我们认为在一定意义上可以把资本主义拜物教作为宗教发展的一种新的形式。不管答案如何,另一方面,纵观马克思论述可见,资本主义拜物教作为“一般意识形态”意义上的典型意识形态是毫无疑问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一般意识形态”一般公认可从三个层面来理解,即虚假意识、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意识形式和思想的上层建筑,资本主义拜物教与之吻合。
(一) “拜物教徒”的“物神”观念是虚假观念
马克思发明“物神”概念,概括的不是价值和财富的真实的生产之母与生产过程,而是拜物教徒们误认的价值和财富的虚假的生产之母和生产过程。我们再次分析《资本论》的著名段落:“商品形式的奥秘不过在于:商品形式在人们面前把人们本身劳动的社会性质反映成劳动产品本身的物的性质,反映成这些物的天然的社会属性,从而把生产者同总劳动的社会关系反映成存在于生产者之外的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103) 这个句子的主语是“商品形式”(Warenform),谓语动词是“反映”(zuruckspiegelt),用“把”字句提出“反映”的对象,第一个对象是“人们本身劳动的社会性质”(die gesellschaftlichen Charaktere ihrer eignen Arbeit),结果这个对象被“反映”或“转换”(Quidproquo)成了“劳动产品本身的物的性质”(gegenstandliche Charaktere der Arbeitsprodukte selbst)和“这些物的天然的社会属性”(gesellschaftliche Natureigenschaften dieser Dinge);第二个“反映”的对象是“生产者同总劳动的社会关系”(das gesellschaftliche Verhaltnis der Produzenten zur Gesamtarbeit),结果被“反映”或“转换”成了“存在于生产者之外的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ein auβer ihnen existierendes gesellschaftliches Verhaltnis von Gegenstanden)。一个外物以光的形式进入视神经,在视神经上表现为眼睛外面的物的客观形式,而不是视神经的主观兴奋。但是,“人们本身劳动的社会性质”和“生产者同总劳动的社会关系”进入“商品形式”这个视神经后,“商品形式”中呈现的却是“劳动产品本身的物的性质”、“这些物的天然的社会属性”以及“存在于生产者之外的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并且这个呈现是“在人们面前”的呈现。可见,拜物教徒通过“商品形式”这个视神经看到的不是作为真实存在的“人们本身劳动的社会性质”和“生产者同总劳动的社会关系”,而是作为“虚幻形式”的劳动产品的天然的社会属性以及在生产者之外的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这种表述方式表明,马克思要说明的实际上是一种认识主体与外在认识对象之间的表现为误认关系的认识关系。
由上述可见,《资本论》中使用“商品的物神性质及其秘密”作标题,并不表明马克思认为“物神性质”是一种商品的真实性质。首先,作为物的商品天然地具有劳动的社会性质和社会关系,不通过交换过程或者说在交换之前天然地就有自己的等价形式,这是假象。事实是,商品的等价形式其实就是先于商品形式的人们的交换关系和社会关系。拜物教徒把这种假象认定为真实,也就是说,商品的“物神”性质是他们虚构和臆造出来的,如同“人脑的产物”在宗教徒面前“表现为”——也就是被他们虚构为——赋有生命的和独立存在的东西。此外,所谓货币的“物神”性质和资本的“物神”性质本质上与商品的“物神”性质一样。货币是高一级的“物神”,资本是最高级的“物神”,是“资本物神”。拜物教徒被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的长长的螺旋式缠绕在一起的中介链条迷惑了,以为资本通过商品和货币这两种形式,通过流通过程,乃至仅仅把自身作为中介,就会产仔生蛋。对于放贷人放出货币后实现了货币增殖的真实原因,拜物教徒是不知道的,他们虚构了一个放贷人放出的货币实现增殖的原因,即货币如同原始人崇拜的自制物像一样具有一种神秘力量,可以自行增殖。
其次,从产品到商品到货币再到资本,是资本主义经济运动的客观形式,是自在的运动过程,其本身无所谓真实与虚假之分。劳动者生产出产品,产品进入市场交易,从而成为没有改变产品任何物质形式的商品;交易复杂后使用某种特定等价物如金银作为普遍中介,从而金银在没有改变其任何物质成分情况下被交易者称为货币;拥有了大量货币的人用货币购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进行再生产,再次重复前面的过程,最后获得了比预付货币更多的货币,此时货币被称为资本。在这个过程中,人们给产品和金银披挂上的新称呼即资本来自特定的生产方式——雇佣劳动。资本不是产品和金银本身所有的,这个新称呼是人们在交易中发明的,与真假无关,但是,如果谁把这些适应新的交易形式和生产方式的新称呼作为产品和金银本身的属性,甚至认为这些新的交易形式和生产方式本身是财富的来源,那就陷入虚幻之中了。
(二) 资本主义拜物教颠倒了现实与意识的关系
意识形态的虚假内容是意识形态主体颠倒现实和意识真实关系的结果。无论是个体意识还是系统的社会意识,都是来自人们的现实物质活动。但是在意识形态中,人们的现实的物质活动和现实关系却是来自思想、观念和意识,他们在意识中把自己的现实颠倒过来,思想观念与现实的物质生活之间出现了头与脚的倒立。在资本主义拜物教中,拜物教徒误认商品、货币和资本等人造物像本身天然地具有社会关系属性,因此崇拜人造物像。在这个关系中,一方面,存在着社会关系与商品、货币和资本这些物之间的因果关系和主客体关系的颠倒,另一方面,这种颠倒是拜物教徒的意识和理论中的颠倒,在他们的观念中,人造物像是物神,是主体。可见,这种颠倒就是把臆想的假象和错觉误认为决定了现实的生产关系。
(三) “物神”理论和拜物教服务于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
拜物教在货币主义、重商主义等中有所表现,在庸俗经济学中表现最为突出,是庸俗经济学的理论公设和论证根据。庸俗经济学依据拜物教理论对资本主义进行了辩护。
第一,庸俗经济学的土地—地租、资本—利润(利息)和劳动—工资三位一体的意识形态过程。首先,三位一体颠倒了现实关系,表现出财富的不同社会要素互相间的“独立化和硬化”,表现了物的人格化和生产关系的物化,是“虚伪的假象和错觉”,构成了“假象世界”和日常生活中的“宗教”。(104) 其次,三位一体公式“符合统治阶级的利益”,因为它赋予了统治阶级收入源泉“自然的必然性和永恒的合理性”。(105) 再次,在现实生产中,对于受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束缚的实际生产当事人或说资本家来说,三位一体的形式表现为生产的前提,资本家每天都同这些形式打交道,所以感到很自在,他们的日常观念觉得这些形式是自然的事情。三位一体形式成了资本家的动机,成了他们的意识,决定着资本家的行动,当然,它本质上属于资本主义生产承担者即资本家的“一种没有想象力的虚构方式”。(106) 复次,就庸俗经济学来说,一方面,他们从资本家的立场出发,为了适应资产阶级需要,把后者认为很自然的三位一体的庸俗的观念和动机“翻译成学理主义的语言”,其论述是“偏狭的”而非“素朴的和客观的”,因此是“辩护论的”,但是却被宣布为真理。(107) 另一方面,他们消灭了三位一体之间的整个内部联系,只是反映了表象。而庸俗经济学越是抓住现象表面并且进行条理化,“它就越觉得自己‘合乎自然’”,其实,充满学究气的看似系统化的庸俗经济学只是“抽象的空想”而已。(108) 又次,庸俗经济学完成“三位一体”拜物教理论时使用了特殊手法。整个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包括两个过程,一是商品流通过程,资本家买回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以及工人的劳动能力,二是劳动能力的消费过程或生产过程。在劳动能力的消费过程中,劳动本身的物的条件在对象化劳动中把活劳动当作保存和增大自己本身的单纯手段,从而作为价值构成了一种同劳动相对立的异己的独立力量,从而成为资本。因此,没有雇佣劳动,就没有剩余价值生产,也没有资本主义生产。但事情的另一
面是,在劳动能力的买卖中,资本家代表货币,工人代表商品,工人出售作为商品的劳动能力。虽然与其他商品相比,劳动力商品具有独特的性质即独特的使用价值,但是他们之间的交易与其他商品交易没有什么不同,丝毫没有改变“交易的经济的形式规定性”——等价交换。于是,庸俗经济学抓住这个形式上的特点,把流通过程孤立起来,从而证明资本家和工人之间存在的只是为了各自利益来交换商品和货币的“自由契约”关系,马克思指出,这个简单的手法就是“庸俗经济学的全部智慧”(109) 。
第二,在国民经济学中,使得劳动产品成为商品的货币和资本等形式成了商品流通的前提,国民经济学家只是试图理解其内容而不是历史,因此不知道这些形式是一定的历史的结果,而是把它们理解为既定的形式,因此它们“取得了社会生活的自然形式的固定性”,是不再变化了的形式。但是,正是这些“魔法妖术”形式“用物的形式掩盖了私人劳动的社会性质以及私人劳动者的社会关系”,这些形式恰好构成了资产阶级经济学的各种范畴,成为“有社会效力的”和“客观的思维形式”。(110)
第三,国民经济学家“用各种各样的方式设定劳动和资本的统一”,资本被等同于劳动,工人是资本,工资属于资本的费用,劳动对资本家来说是资本的活动的因素,对工人来说则是生命资本的再生产,最终,“劳动和资本的原初的统一”就被假定为资本家和工人的统一。他们假定了这种“天堂般的原始状态”的结果就是看不到资本家和工人的互相对立的内在必然性,而是用偶然的因而是外部的原因来解释这种对立,这就否定了价值的真实来源。(111)
第四,经济学家基于拜物教来证明资本主义永恒性。首先,他们确认商品关系中的物神性质,将物所承担的社会生产关系理解成物本身的物质属性,因此生产过程的要素就会被他们归结为土地、资本和劳动这三个最一般的形式,基于这个最一般形式的劳动过程就同所有具体社会形式无关,是人与自然之间的永恒过程。其次,因此,经济学家就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性质中产生了的一种“幻想”,即混淆了资本对劳动过程的占有和劳动过程本身,所以资本在劳动过程中被他们看成了劳动过程的物的要素,因而“单纯劳动过程的物的要素”就被他们转化为资本了。(112) 再次,他们认为“劳动是人类生存的永恒自然条件”,在任何情况下的劳动中,劳动资料和劳动材料都能发挥作用,因此,只要把劳动资料和劳动材料当作资本,“挂上资本的名称”,就证明了“资本的存在是人类生产的永恒自然规律”,从而进一步就证明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永恒性”。(113) 马克思指出,这个证明达到的目的恰好相反,是否定了社会生产过程的一定历史阶段上的资本的必然性。
(1)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33—34页。
(2)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370页。
(3)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471—472页。
(4)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323页。
(5)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472页。
(6)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324页。
(7)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324页。
(8)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313页。
(9)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152页。
(10)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197页。
(11)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42页。
(12)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481页。
(13)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462页。
(14) 同上书,第493页。
(15)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366页。
(16) 同上书,第368页。
(17) 同上书,第476页。
(18)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477—478页。
(19) 同上书,第478页。
(2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199页。
(21) 同上书,第197页。
(22) 同上书,第199页。
(23) 同上书,第198页。
(2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199页。
(25) 同上书,第201—202页。
(26) 同上书,第203页。
(2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204页。
(28)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478页。
(29) 同上书,第327页。
(30)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337页。
(31) 同上。
(32) 同上。
(33)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337页。
(34) 同上书,第337—338页。
(35) 同上书,第338页。
(36) 同上。
(37)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256页。
(38) 同上书,第259页。
(3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二卷,人民出版社,1979,第241页。
(40) 同上书,第240页。
(41) 同上书,第241页。
(42) 同上书,第249页。
(4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二卷,人民出版社,1979,第251页。
(44) 同上。
(45) 同上。
(46) 同上书,第254页。
(4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二卷,人民出版社,1979,第255页。
(48) 同上书,第256页。
(49) 同上书,第257页。
(50)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八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237—238页。(www.xing528.com)
(51) 同上书,第240页。
(52)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八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238页。
(53) 同上书,第241页。
(54) 同上书,第239页。
(55)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614页。
(56) 同上书,第615页。
(57)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616页。
(58) 同上书,第599页。
(59) 同上书,第612页。
(6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212页。
(6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四卷,人民出版社,2001,第88页。
(6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四卷,人民出版社,2001,第89页。
(63) 同上书,第112页。
(64) 同上书,第90页。
(65) 同上书,第112页。
(66) 同上书,第101页。
(6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一卷,人民出版社,1998,第442页。
(6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四卷,人民出版社,2001,第180页。
(6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六卷,人民出版社,2003,第939页。
(7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五卷,人民出版社,2013,第302页。
(7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六卷,人民出版社,2003,第440页。
(7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五卷,人民出版社,2013,第353页。
(7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99页。
(7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六卷,人民出版社,2003,第53页。
(75)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八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469页。
(7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六卷,人民出版社,2003,第937页。
(7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106页。
(7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172页。
(79) 同上。
(80) 同上书,第173页。
(81) 同上书,第294页。
(82) 同上书,第293页。
(83) 同上书,第294页。
(8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五卷,人民出版社,2013,第304页。
(85) 同上书,第343页。
(86)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十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420页。
(8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四卷,人民出版社,2001,第89页。
(88) 同上书,第90页。
(8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六卷,人民出版社,2003,第441页。
(9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二卷,人民出版社,1979,第19页。
(91) 同上。
(9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293页。
(93)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178页。
(94)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179页。
(9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四卷,人民出版社,2001,第95页。
(96) 同上书,第97页。
(9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六卷,人民出版社,2003,第670页。
(9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六卷第三册,人民出版社,1974,第495页。
(9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四卷,人民出版社,2001,第180页。
(10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二卷,人民出版社,1979,第23页。
(101) 同上书,第22页。
(102)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八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469页。
(10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四卷,人民出版社,2001,第89页。
(10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六卷,人民出版社,2003,第940页。
(105) 同上书,第941页。
(10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五卷,人民出版社,2013,第302页。
(107) 同上。
(108) 同上书,第344页。
(109)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八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482页。
(11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四卷,人民出版社,2001,第93页。
(111)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230页。
(112)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八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477页。
(113)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八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477—4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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