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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的意识形态理论历史与逻辑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综上可见,法律的神圣性其实是资产阶级所谓特殊阶级利益的神圣性,无产阶级消极地接受这样的法律,并不能否定这种法律的普遍性的虚伪性。1833年,取得政权的资产阶级修改了济贫法。通过调查,他们罗列了一系列归咎于旧济贫法的社会问题。普选权是资产阶级宪法的基础和主要内容,是资产阶级本身统治是普选权的产物,但是,资产阶级为了自己的利益却可以提议废除普选权。

马克思恩格斯的意识形态理论历史与逻辑

第一,在资产者个人自行其是地虐待工人之外,资产阶级还以政党甚至国家政权的形式来反对无产阶级,这就是立法,“整个立法首先就是为了保护有产者反对无产者”(12) 。现有法律看起来只有少数条文是直接针对无产者的,比如取缔漂泊流浪和露宿街头行为等条文其实是宣布法律不保护无产阶级,但是,现有法律本质上以敌视无产阶级为重要基础。可以说,贫穷本身一方面使无产者被怀疑犯有各种罪行,另一方面也剥夺了他们对付统治者的法律手段。

第二,法律的神圣性是虚假的。首先,法律看起来是神圣的,但这是对资产者来说的,因为法律是他们自己创造的,是为了保护他们和他们的利益并经他们同意后颁布的。资产者知道,即使有个别法律对他们是特别不利的,但整个立法说到底是保护他们的利益的。其次,也是最重要的,所谓法律的神圣性,本质上是一种不可侵犯性,即一部分人也就是资产者按照自己的意志,积极地制定了法律,而另一部分人也就是无产阶级消极地接受法律秩序。因此法律的神圣性,也就是针对无产阶级的不可侵犯性,作为最强有力的支柱保证了资产者的社会地位。恩格斯比喻道:英国资产者之所以认为法律是神圣的,是因为他们“把法律看做自己的化身,正如他把自己的上帝看做自己的化身一样”(13) 。而具有切身体验的工人们则十分清楚地知道法律就是资产者给他们准备的鞭子,因此,工人一般不会诉诸法律的,除非万不得已。综上可见,法律的神圣性其实是资产阶级所谓特殊阶级利益的神圣性,无产阶级消极地接受这样的法律,并不能否定这种法律的普遍性的虚伪性。

恩格斯讨论了英国的济贫法。旧济贫法还天真地把照顾穷人作为教区的责任,没有工作就能得到救济成为原则。久而久之,穷人们就认为教区救济自己以免饿死是他们的责任,他们有权利要求每周的救济,这引起资产阶级的不快。1833年,取得政权的资产阶级修改了济贫法。通过调查,他们罗列了一系列归咎于旧济贫法的社会问题。1834年通过的新的济贫法规定取消一切现金或生活资料的救济,而只保留习艺所这一种方式。习艺所把穷人收容进去,但这个救济机构无论生活条件还是工作条件都是最恶劣的。恩格斯指出,在这个新济贫法的措施中,英国资产阶级是“作为一个整体”和“作为政权”出现的,他们在这个法律中十分清楚地表明了他们的真实愿望,他们对穷人问题采取了卑鄙的行动,但表面上看起来却只能归咎于个人行为。这个措施实际上是公开宣布无产阶级不受国家和社会的保护,公开宣布“无产者不是人”(14) 。(www.xing528.com)

第三,关于宪法。如前所述,资产阶级的“共和宪法”其实是资产阶级的宪法,它对资产阶级社会不可能形成什么改变。法国资产阶级认为支配资本权力的劳动权是一种胡说,所以就从宪法中删除劳动权,而代之以享受社会救济权。宪法有民主主义的框子,但是在大资产阶级主导下却总是保持无产阶级、农民阶级和小资产者等的被统治地位。资产阶级违背宪法赋予的结社权,取消了威胁他们的无产阶级俱乐部,可见在资产阶级眼中,唯一恰当地实现宪法条文的精神恰恰是违背宪法条文。资产阶级政府可以通过解释宪法来武力侵犯其他国家从而违背宪法规定,可见宪法的解释权不属于宪法制定人,而只属于宪法接受者。最后,资产阶级法意识形态的所有逻辑矛盾都表现在废除普选权上了。普选权是资产阶级宪法的基础和主要内容,是资产阶级本身统治是普选权的产物,但是,资产阶级为了自己的利益却可以提议废除普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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